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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
2018年5月8日 08:52 来源:嘉兴日报 记者 陈 曦 通讯员 边 远

  残疾人作为弱势群体,就业难度非常大,近几年,在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的推动下,残疾人就业比例虽然得到了很大的提升,但是还面临严峻的挑战。妥善地解决好残疾人群体的就业、生活,关系到残疾人本身和他们背后的家庭幸福指数。

  今年,秀洲区进一步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切实保障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利,将辅助性就业作为残疾人就业新的增长点和就业兜底保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改善残疾人生存质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全面小康进程。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是组织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的一种集中就业形式,在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报酬和劳动协议签订等方面相对普通劳动者较为灵活。”区残联相关负责人表示。

  辅助性就业机构主要包括:工疗、农疗机构;其他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开展辅助性就业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各类企业、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职业康复机构等单位中附设的开展辅助性就业的工场或车间。按照创办主体可分为政府办、企业办、社会组织办、民办公助或公办民营的辅助性就业机构。目前,秀洲区有1家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虹亚小康阳光庇护中心,安置了38名残疾人。到2020年,每个镇(街道)都要有一所辅助性就业机构。

  凡是组织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适当的生产劳动,每周在机构时间应不少于20小时;具有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与相关企业、单位签订原材料(包括半成品)供货(加工、装配、服务)合同;具备提供生活照料、康复训练、职业培训等服务能力,原则上人均使用面积应不低于15平方米;具备包括精神残疾人服药管理、残疾员工守则、工作考勤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业务考核制度、工作人员岗位守则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专业服务人员,管理服务人员与残疾人比例按照不低于1:10配备,并配备专(兼)职医护人员;与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属签订相关协议,符合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与残疾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为残疾人购买社保五险,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的都可创办辅助性就业机构。

  企业创办的辅助性就业机构享受集中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企业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安置的每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根据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辅助性就业机构,每多安置1人,每年按当地2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奖励。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按规模给予5万~10万元一次性开办补助经费,每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当地2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补助,并对场地(所)租赁、技能培训、康复器材(设备)配置、无障碍设施改造、购买第三方机构服务、机构责任保险和残疾职工社会保险等支出给予相关资金扶持。

  有意愿办机构的爱心单位可与区残联联系。

标签:残疾人 责任编辑:平彩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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