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在售楼过程中,用以作为售楼部的自有房产,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近日,在房地产企业座谈会上,一名财务人员提出了自己的疑问。“根据国税发[2003]89号文件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你这个情况是需要缴纳房产税的。但是如果不使用,仅仅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那就视为存货,那样是不需要缴纳房产税的。”市地税二分局的负责人解答了该财务人员的疑问。
据了解,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要求,市地税二分局联合秀洲区住建局、秀洲区国税局召开了部分房地产企业座谈会,秀洲区内16家房地产企业的代表参加了座谈。
座谈会上,国地税的工作人员对房地产企业从成立到清算涉及的税种和注意事项作了详细解读。在“面对面”沟通交流环节,国地税的工作人员耐心解答企业提出的涉税疑难问题。与会的房地产企业代表各抒己见、畅所欲言,对税务部门在落实优惠政策、税收宣传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建议。座谈会受到参会企业的欢迎和肯定,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下一步,国地税还将联合开展新生代企业家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的座谈会。市地税二分局将结合“跑企业、降成本、谋发展”专项行动和税收宣传月活动安排,深入开展税收宣传活动,以税企座谈会的形式搭建税企连心桥,拉近税企关系,为企业提供精准专业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