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11月22日电 记者22日从浙江省总工会获悉,《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5章33条,从监督组织和职责、协商和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作了具体规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总工会主席厉志海表示,制订出台《条例》是促进法治浙江建设的又一项重要成果,并且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工会在劳动纠纷处理中的协商调解功能作用,使劳动纠纷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据统计,2010年到2014年,浙江省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受理案件数量每年都在一万件以上,通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得到协商解决的分别占全部案件的74.4%、72.6%、65.7%、62.4%、77.2%,提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占30%左右,大量劳动纠纷化解在基层单位。
从监督内容上看,《条例》规定工会有权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12项内容进行监督,包括平等就业、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女职工等特殊权益保护、职业培训以及劳务派遣等,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值得关注的是,针对近几年现实中存在一些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侵犯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条例》第九条单列一款规定“工会应当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况的监督”,加大保护力度。
据悉,浙江省已有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之类的组织5万多个。《条例》明确规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在工会领导下具体实施劳动法律监督;25人以下的用人单位可以不设监督委员会,但要单独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据悉,为保证基层工会监督员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监督员实行持证上岗。
此外,《条例》规定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程序,包括受理登记、调查了解情况、组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双方进行沟通协商解决,必要时再向用人单位提出监督意见书督促其纠正,或者以监督建议书形式提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这五个步骤的监督程序,突出强调了‘协商处理’这个环节,与通常的行政手段处理方式相比,程序简便易行,方式柔和易于双方接受。”浙江省总工会副主席李锦平说。(完)
摘要
《条例》共5章33条,从监督组织和职责、协商和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作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