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提高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和基本照料服务水平,日前,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以下简称“两项补贴”)实施细则正式出台,在困难残疾人享受生活补贴的同时,我市重度残疾人可享受护理补贴。
据介绍,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是为了解决残疾人长期照护困难,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确保残疾人得到基本照料,单独发放给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用于照料服务的一项社会福利补贴。凡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本市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均可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补贴对象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两项补贴”实施细则,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应为生活不能自理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和其他精神、智力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的。
但需注意的是,出现下列5种情况之一,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一是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二是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三是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四是60周岁以上已经享受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五是其他规定不能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采取按照残疾类别、等级直接认定或由第三方评定的办法进行认定。凡是能够按照残疾类别、等级认定的,可采取直接认定办法认定;确实难以直接认定的,则采取第三方评定的办法认定。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根据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不同情形分为3类:第一类是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主要是一级肢体、一级精神、一级智力残疾人;第二类是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主要是一级视力、二级精神、二级智力以及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二级肢体残疾人;第三类是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其他重度和三、四级精神及智力残疾人。
细则规定,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根据照护服务费用支出情况,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为3档。照护服务费用包括护工工资、特殊护理消费品等支出。2016年市本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指导线,分别为每人每月500元、250元和125元。其中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当地民政部门、残联组织批准由机构托养照料服务的残疾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50%。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护理支出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市民政局、市残联备案。
补贴要如何申请?
“两项补贴”实施细则指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批,应实行“自愿申请、逐级审核、限时办理、公正公开”的管理办法,按照“申请、初审、审核、审定”的程序办理。
首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应由残疾人本人、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社区)代为其提出申请。镇(街道)收到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残疾类别、残疾等级进行核实,并对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提出初审意见。县(市、区)残联收到初审意见后,对申请人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等进行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收到审核合格材料后,对申请人是否属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条件限制对象进行审定,审定工作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合格的,在申请表中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将审定结果反馈同级残联。通过审定的名单应由镇(街道)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未通过审核、审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记者从民政部门了解到,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除填报申请表外,还需提供户口簿、本人身份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补贴将如何发放?
据了解,凡是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自递交申请当月起计发。由县(市、区)残联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应采取社会化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以“护理补贴”摘要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前。各地应积极创造条件,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两项补贴”实施细则实施后,本身符合发放条件的补贴享受对象,护理补贴将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补足;对于新发生符合条件的对象,则从申请当月起计发。
另外,我市还将以残联牵头、民政配合,对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应补尽补、应退则退。复核采取主动申报和主管部门定期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半年复核一次。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变故、户籍迁移、残疾状况变化等情况。因发放对象去世、户籍迁出、残疾等级降低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条件的,从次月起停发护理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