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秀洲首页 > 新闻中心 > 嘉兴新闻
我市“力挺”文化精品工程重点项目
2016年10月15日 09:19 来源: 嘉兴日报 记者 孔 越

  本报讯 近日,《嘉兴市文化精品工程重点项目扶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办法》明确市级文化发展资金安排500万元,设立年度嘉兴市文化精品工程重点项目扶持资金,并视文化精品创作和文艺繁荣发展状况建立增长机制。这将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文化精品创作生产管理机制,加大对原创优秀作品的扶持力度,推进实施嘉兴“文化强市”战略。

  问:为什么要出台该《办法》?

  答: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央出台了《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浙江省委也制定出台了《中共浙江省委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实施意见》,明确指出了文艺工作的7项主要目标,其中一项就是“形成出精品、出人才的体制机制,文艺创作活力显著提升”。多年来,我市在文艺精品创作和文化人才工作上存在“短板”,在全省各地市先后加大对文艺精品创作的扶持力度之时,我市出台《办法》势在必行。

  与2013年的《嘉兴市重大题材文化精品工程扶持管理办法》相比,本次《办法》明确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进一步规范了责任主体;将扶持额度从100万元提高到了500万元,增加了扶持项目;注重强化资金的监管,采取分段支付、强化项目监管等措施。

  问:哪些项目可以获得扶持?

  答:该《办法》所指的文化精品工程重点项目是指具有冲击省级以上常设性文艺奖项潜力的原创文艺作品及重要文化活动项目,分为创作生产类、研究出版类、文化活动类3项。

  创作生产类包括冲击全国、省、市“五个一工程奖”的文艺作品创作项目:如戏剧、电影、电视剧(电视纪录片)、广播剧、歌曲、图书(文艺类如长篇小说、长篇报告文学、长篇纪实文学等及社科类图书)、动画片等项目;冲击中宣部、文化部、中国文联系统和省、市级相关文化艺术系统认可的全国、省、市级文学艺术节和重大赛事的各类文艺创作项目;上述条款以外的中宣部、文化部、中国文联系统和省、市级相关文化艺术系统认可的全国、省、市级相关创作、研究和评奖项目。

  研究出版类包括出版优秀文艺作品或文艺评论专著,编辑整理具有嘉兴特色的名人史料和地域文化研究成果的出版推广项目。

  文化活动类包括代表嘉兴市参加省级以上党委政府部门主办、承办,或业内公认具有一定艺术水准和社会影响力的具有重大影响的国际国内文艺比赛、演出、展览或展播,并较具获奖潜力的文艺活动项目。

  问:扶持的标准是什么?

  答:各类扶持项目根据每个项目的总投入、项目进程等实际情况确定扶持资金额度。原则上舞台剧每台不超过150万元,电影、电视剧、动画片每部不超过50万元,其他项目每个不超过20万元。

  问:扶持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扶持程序包括项目申报、项目立项、项目公示、项目签约、资金拨付、验收结题等流程。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于每年4月30日前,由项目单位(机构)或个人按隶属关系报行政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对所报材料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向同级宣传部、文化局、文联等单位申报,立项后将在嘉兴文化网(www.jxcnt.com)公示7天时间,项目签约后30天内,按照扶持额度的50%预拨项目扶持资金,余额待项目结题验收后一次性拨付到位,项目周期一般为1年。

  问:如何监督管理项目实施?

  答:市文化精品办将对立项扶持项目实行全程跟踪和监管。财政、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项目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申报单位(机构)和个人要按照申报表中安排的创作计划,按进度执行,确保艺术质量,并按要求报告项目进展、扶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计划因故需要调整,需及时向市文化精品办书面汇报,说明变更理由和下一步运作计划。项目进展过程中出现问题或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需要终止,申报单位(机构)或个人要向市文化精品办提交书面报告,终止项目。

  对因故未能完成的项目,申报单位(机构)或个人要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撰写财务清单报送主管部门及市文化精品办,由市文化精品办组织清查并根据清查情况调整项目,收回未使用资金。有违反财务规定、挪用扶持资金、不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申报单位(机构)或个人,取消该单位(机构)或个人3年内文化精品工程重点项目扶持资金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由有关单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标签: 责任编辑: 林越琪

秀洲新闻网

看秀洲微信

分享到:

秀洲区新闻网络信息中心 - copyright © 2009版权所有

举报电话:0573-82721592

举报邮箱:xzwxb@xiuzhou.gov.cn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法律声明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平台支持  浙ICP备09103386号-1  浙新办[2009]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