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生辉照明有限公司财务沈会计在公司上传了退税申请后,再也不需要冒着酷暑赶到国税部门书面提交退税申请。“我们企业是一类企业,享受无纸化退税待遇,在退税速度上也可以达到即办即退,确实方便。”沈会计说,“这个月又出台了新的出口企业管理办法,我们也将根据新的办法继续保持在一类企业的队伍里,用良好的信用享受优质的服务。”
前不久,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并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区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相关负责人介绍,新办法对出口企业的分类认定标准进一步细化、明确,通过纳税信用级别、税收遵从、净资产等一条条“硬杠杠”,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为四类,有针对性地实施差别化管理和服务措施,提高管理效率、加快退税进度,发挥出口退税对外贸的促进作用。
新办法仍将出口企业分为4个管理类别,划出一类、三类、四类评定标准,余下的便是二类。通俗的理解是,一类企业是可以放心的企业,二类企业是正常企业,三类企业是不够放心的企业,四类企业是要重点监管的企业。这在各类企业具体评定标准上有较明显的体现。“分类评定标准体现了放管结合。”区国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一类企业侧重于放。新办法将一类企业分为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分别设定评定标准(原办法未作区分)。同时,新办法降低一类企业准入门槛。比如,原办法要求一类企业“上一年度年末净资产大于当年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总额”。而新办法则规定:生产企业指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外贸企业只要求年末净资产大于已办理出口退税额的60%;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只要求大于30%。再如,原办法要求一类企业“达到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风险可控的条件”,而新办法删除了这一条,仅要求“出口企业内部建立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三类企业放管并重。原办法将“尚未申报过出口退(免)税”的评定为三类企业,新办法则取消了这一规定属于放;原办法对年度管理类别评定后新增的出口企业和“尚未评价纳税信用级别”的企业如何评定类别都未作规定,新办法则规定评为三类属于管。
新办法增加了两条评定为四类企业的标准:四类出口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新成立的出口企业;列入国家联合惩戒对象的失信企业。此外,原办法规定“存在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评为四类企业,新办法则表述为“严重失信或风险情形”,体现出国税机关对风险防控的高度警觉。四类企业自评定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从这几个方面可以看出,新办法对四类企业侧重于管。”区国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新办法还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工作每年一次,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后一个月内完成。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国税机关,应在评定工作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评定结果告知出口企业,并主动公开一类、四类的出口企业名单。
据了解,今年前7个月,秀洲区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共受理2075户次的退(免)税申报,已审核审批免(抵)退税额10.41亿元,其中免抵税额4.7亿元,退税额5.71亿元。区国税局相关负责人提醒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后各个类别的优劣明显,企业应力争评上一类,确保二类,力避三类、四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