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秀洲首页 > 新闻中心  >  嘉兴新闻
医疗救助:让困难群众告别“看不起病”
2016年8月6日 10:33 来源:嘉兴日报 记者 戴纯青 通讯员 曹向忠

    去年春天,家住秀洲区王江泾镇东风村的老陈不幸摔伤,诊断为颈椎碎裂,瘫痪在床。虽然大部分医疗费经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和各种补助减免,但是对于这户一家五口仅靠儿子儿媳微薄的打工收入生活的清贫农家来说,十多万元的自负费用,依然让他们有点喘不过气来。

  “民政部门的医疗救助真是雪中送炭!”老陈的妻子激动地说。在村委会和镇民政办的帮助下,她提出了救助申请并获得了通过,去年一年,老陈一家共获得2万多元医疗救助,解了燃眉之急。

  

  哪些人能获得医疗救助?

  “经过调查与核对,我们确认老陈的家庭情况符合医疗救助标准,可列为三类救助对象。”王江泾镇民政办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据了解,目前,我市医疗救助制度适用于户籍在市本级范围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救助对象在当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内,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和住院)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各种补助之后,对自负医疗费用(不含自费,下同)给予救助,救助不限病种。

  据了解,救助对象分为三类,救助标准各有不同,具有多重身份的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开展救助。累计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一类救助对象为持有效期内《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供养证》的人员。对于这部分救助对象,自负医疗费用按80%进行救助。

  二类救助对象指的是农村“三老”人员,持有效期内《特困职工优惠证》、《特困残疾人优惠证》的人员以及《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援助证》的家庭。这部分救助对象,自负医疗费用按60%进行救助。

  三类救助对象指的是因患大病,当年度自负医疗费用大于其家庭上年度经济总收入,造成其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市本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的困难家庭人员。这部分救助对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15000元以上的部分,将按50%进行救助。

  

  医疗救助如何获得?

  记者从民政部门了解到,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人员,当年度的医疗救助申请可在当年度提出,也可在下一年度的6月底前提出,具体救助标准按当年度政策执行。

  据悉,目前,一类、二类救助对象在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实行实时结报。具体结算办法按市区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方式实施。对因各种原因无法实时结报的,由各镇(街道)受理后录入医疗救助系统后进行结算,经各区民政局、社发局审批同意后上传至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将医疗救助资金直发到户。

  三类救助对象则需持身份证或户口簿、在提出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授权调查委托书暨承诺书、大病重病的诊断书、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住院费用支付结算表、接受单位或社会救助帮困情况证明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医疗救助申请表。

  对于三类救助对象,镇(街道)将根据申请救助对象提供的家庭收入等基本情况和医保经办机构提供的报销情况,组织开展入户调查,并录入市本级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组织对申请家庭进行经济状况的核对,并据此提出初步救助方案,报各区民政局、社发局审批。经各区民政局、社发局审批同意后,由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在公示无异议的情况下,各区民政局、社发局将三类救助对象的救助金额,经医疗救助系统结算后,上传至市财政局。再由市财政局将医疗救助资金直发到户。

  “我们将积极探索医疗救助与慈善事业衔接机制,为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畅通渠道。”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为救助对象提供经济支持的同时,我市正积极探索由慈善组织、专业社会工作机构等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补助、心理疏导、亲情陪护等服务的新模式,帮助困难群众减轻医疗负担和心理压力。

标签:嘉兴 责任编辑:谢冬妹
分享到:

秀洲区新闻网络信息中心 - copyright © 2009版权所有

举报电话:0573-82721592

举报邮箱:xzwxb@xiuzhou.gov.cn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法律声明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平台支持  浙ICP备09103386号-1  浙新办[2009]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