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1日起,新修订的《浙江省信访条例》正式施行。《条例》突出了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源头预防、多元化解的原则,进一步理顺了信访途径与有关法定途径之间的关系,强化了基层政府信访工作责任,有利于切实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我省信访工作向法治化迈进。
信访工作被称为“天下第一难事”,习近平总书记就做好信访工作,妥善处理信访突出问题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综合施策,下大气力处理好信访突出问题,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这提醒我们,处理信访问题,关键在于解决信访群众的诉求。抓住了这个牛鼻子,才能从根本上终结信访“终而不结、无限申诉”的难题。
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浙江在深化改革路上蹄疾而步稳。然而,身处社会转型时期,利益诉求多样、矛盾纠纷多发、信访问题新老交织。特别是许多常见的信访问题,本身就杂糅着行政、司法等各项内容,很容易出现“投诉无门”和“一案多投”的情况,使群众诉求难以得到妥善解决。
针对这种现象,新修订的《条例》一方面分别对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和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受理信访事项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另一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信访工作中久拖不决、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有关重大、疑难信访事项,可以建议本级人民政府将其列入督查事项,并负责信访督查的具体工作。一言以蔽之,理顺信访途径与有关法定途径之间的关系,强化基层政府信访工作责任,让信访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信访是反映社情民意的晴雨表。当前,群众通过信访渠道维护权益、反映问题的意愿仍很强烈。在此背景下,《浙江省信访条例》的施行既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也为妥善处理好信访难题提供了依托、指明了方向。只要我们把《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实到位,把群众的合法诉求解决到位,把不合理诉求和思想认识教育到位,把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到位,把困难群众帮扶到位,就能使信访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让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