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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加快社会治理改革 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
2016年7月19日 08:30 来源: 嘉兴日报 记者 王杭徽   

  本报讯 7月14日,我市出台《嘉兴市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推动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以此更好发挥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作用,推进社会治理改革。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2016年《嘉兴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编制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清单。近年来,我市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在协助政策拟定、参与标准制定、加强行业监管、维护行业利益、规范行业自律等方面作了积极探索;平湖等地出台了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的指导目录。同时,我市各级政府加大了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力度,全市2015年政府购买服务资金13.59亿元;2016年,市级政府预算购买服务资金7.39亿元。

  据了解,市编委办前期及时总结了我市政府部分职能向行业协会商会转移和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的实践情况。根据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的意见,我市制定了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的《暂行办法》。

  经七届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暂行办法》明确,政府职能转移主体为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及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承接主体为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转移内容为行业管理与服务、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专业技术管理与服务等行业性、专业性、技术性及辅助性职能;转移方式为直接转移和委托转移;转移程序为转移主体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和考核评估等。其中,一个显著特点是将“转移”目录作为“购买”目录的重要依据,促进政府职能转移和政府购买服务协同推进,实现在公布和调整完善职能转移目录与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及财政年度预算时间、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评估考核等方面的有效衔接,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作用,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节约行政成本。

  对于承接主体,《暂行办法》进行了“硬约束”,包括民事责任资格、内部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办公场所、人员力量、社会信誉状况等,并要求具有一定的行业、区域代表性,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有能力实现对行业的自律管理。

  对于职能转移,《暂行办法》明确,对于适宜由社会组织承担并可由其直接实施的社会管理与服务职能,可直接转移给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对于在一定期限内不宜直接交由社会组织行使但可由社会组织具体经办的相关职能,可采取委托方式转移给社会组织,由其以委托部门的名义履行职能。在转移程序上,则由转移主体根据转移职能目录,研究制定职能转移工作实施方案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并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定后,按发布职能转移信息、提出承接申请、确定承接主体、职能转移公示、签订协议、职能移交、履行协议7个步骤组织实施。

  市编委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政府职能转变的一个重要实现途径就是向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转移部分职能。而社会组织在承担社会服务职能的同时,发挥着完善政府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推动政府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我们将加强对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的指导和协调,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职能转移的政策措施,编制职能转移目录,并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职能转移实施方案,确保相关事项能‘转得出、接得稳’。”

 

标签: 责任编辑: 林越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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