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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2016年7月4日 08:48 来源: 嘉兴日报 记者 迟伟涛 通讯员 王 静

  本报讯 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我市2016年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调整工作正在进行,调整后,职工的公积金将按照最新的标准缴存。

  基数根据去年工资情况调整

  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本次的调整属于常规调整,涉及基数调整、缴存比例调整等方面。

  对企业(单位)来说,职工月缴存基数将按职工本人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确定,工资总额计算口径则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调整严格实行“控高保低”政策,职工月缴存基数最高原则上不超过18144元,对比去年(16163元)上调了1981元,其中有条件的单位在全员建缴的前提下,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准,可适当放宽到30240元,对比去年(26938元)上调了3302元。

  同时,职工月缴存基数最低原则上不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629元),其中确有困难的单位,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决议,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准,可按市政府公布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1660元)确定。

  对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来说,月缴存工资基数将按职工本人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计算。工资总额按国家、省、市规定发放的工资及经常性发放的各类津贴补贴、考核奖励等项目计算确定。

  具体计算口径为:月缴存工资基数=按月发放部分+按年度发放部分,其中,按月发放部分按2015年12月应发工资数计算;按年度发放部分按所属2015年度的年度发放项目收入之和除以12计算(虽在2015年度发放,但属于2014年度的项目不得计入)。各部门一次性发放的补贴与奖励不得计入缴存工资基数。单位新调入的职工参照本单位同级别同类人员套算。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也不得超过30240元。

  缴存比例相应微调

  除了缴存基数的调整,缴存比例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往年企业的缴存比例一般在9%到12%之间,今年我市对此进行了微调。

  2016年度企业的缴存比例改为8%到12%,同时,已建缴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可选择按原缴存比例降低一个百分点执行,但必须做好与企业职工的沟通解释工作,确保政策平稳执行。一个单位必须执行同一缴存比例。

  据了解,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至8%以下,但必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

  此外,市本级的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所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调整比例仍按12%执行。其中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单位的岗位合同工按照区政府、管委会确定的规定执行。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不得超过30240元。

标签: 责任编辑: 林越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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