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公安派出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履行公安消防机构消防监督检查职责,及时掌握社会面上存在的主要消防安全问题,督促社会单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改正消防违法行为,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根据《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20号令)和省厅消防局有关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消防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重点
(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二)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卡拉OK厅、桑拿浴室、足浴场所、网吧游游艺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公共娱乐场所;
(三)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劳动密集型企业;
(五)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单位;
(六)区级以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三合一”场所集中区域;
(八)其他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
二、抽查的形式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科学组织监督抽查,并按以下标准确定抽查名单。
(一)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为监督抽查重点,但在年度抽查单位总量中,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比例不得低于10%。
(二)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所辖的消防大队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三)对上一年度未被抽查到的单位,在组织今年抽查时优先考虑。
三、监督抽查内容
企事业单位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情况;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情况;单位内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保持畅通;防火间距、消防通道是否被占用;按要求配备消防设施和完好情况;电气线路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敷设;各项消防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
四、抽查数量
(一)在消防监督检查时,每名消防监督人员检查消防安全单位不少于36家。
(二)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名消防监督人员检查数量不少于12家。
(三)具体抽查名单由消防大队和派出所在消防监督系统中设置抽查比例后,由电脑随机产生。
五、抽查时间
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六、有关要求
(一)各企(事)业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细致的自查,对于查出的问题进行及时的整改。
(二)消防大队和各派出所的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要严格检查,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场所)要依法责令整改,对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做到执法内容全面,执法程序严谨,法律文书规范,扎实推进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
(三)公安派出所专(兼)职消防民警、社区(责任区)民警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监督检查或业务指导每半年不少于1次,每月检查辖区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不少于3家,检查情况要如实录入消防监督检查系统,(专)兼职消防民警每两个月办理消防行政处罚不少于1起。公安派出所应当制定检查计划并于2016年1月15前报区消防大队。
(四)消防大队和各派出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严重消防违法、违章问题的,将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采取措施督促整改,对限期不改的,将实行挂牌督改制度。同时将认真梳理监督抽查中发现的情况,分析和研究当前社会面上存在的主要消防问题,提出合理的解决措施。
嘉兴市公安消防支队秀洲区大队
201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