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年龄通常都是由国家根据人口、经济、社会等诸多因素制定的。随着上述因素的变化,退休年龄也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我国现行的职工退休年龄标准是在建国初期制定的,规定的退休年龄是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此外,国家还允许少数经过政府批准的特殊工种或病残职工提前退休,其中包括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是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由于女性退休年龄较低,加上一部分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等原因而提前退休,导致目前我国职工退休年龄偏低,平均退休年龄只有54岁。
另一方面,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条件逐步改善,人均期望寿命也不断提高。2010年,我国人均期望寿命已经从建国时不足50岁提高到74.7岁。目前,城镇人口预期寿命已达78岁,部分城市人均预期寿命已经超过80岁,并且还将继续提高。不仅如此,目前城镇职工缴费年限比较短,缴费满15年便可在退休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享受养老金待遇的时间很可能超过缴费年限。特别是女职工退休年龄较低,女性人均预期寿命比较高,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的时间也会更长。这种状况进一步加重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负担。
由于人口结构的不断变化,我国老年人口抚养比逐步提高,这一问题正随着人口老龄化迅速发展而越来越突出。目前,我国在职人员与退休人员数量之比为3:1,预计2035年将达到2:1, 2050年我国劳动年龄人口供养老年人口的负担将是2000年的4倍左右,老年人口抚养比将上升到1.3:1。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已经出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期征缴收不抵支的问题。预计在未来我国人口老龄化高峰到来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更加沉重。
不仅如此,我国现行退休年龄与许多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已经提高到65岁左右相比,在调整退休年龄政策方面还有较大的空间。适当运用调整退休年龄的政策是切实可行的。从国际上看,随着人口预期寿命的延长、人口老龄化程度的提高、劳动力市场供不应求、老年人口抚养比增加、社会养老保障资金收支压力增大等方面的因素变化,从上世纪70年代以来,已经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不同程度地提高了法定退休年龄。适时适度并且渐进式地提高法定退休年龄已经成为各国应对上述变化的趋势,这种方式比较缓慢而稳妥,可以尽量减小退休政策调整对公众带来的影响。
鉴于调整退休年龄政策不仅关系到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也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在对我国退休年龄政策进行调整方面应当把握以下几项原则:
一是要以人为本。要充分考虑不同社会群体的实际情况、不同需求和切身利益,重视社会各界特别是企业职工的意见和诉求,并研究制定比较妥善的政策措施,依法保障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是要统筹兼顾。在制定延迟退休年龄政策方面,应当综合考虑劳动力供需、教育水平、预期寿命、基金收支等多种因素,统筹协调处理各种关系,其中包括与就业的关系。同时,在应对人口老龄化和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压力方面要协调运用多种政策工具,将调整退休年龄政策控制在适度的范围之内,不一定在首次调整退休年龄时就以65岁为目标,可以综合考虑运用多种政策手段“打组合拳”,并根据相关的精算分析,确定适当的延长退休年龄目标。
三是要具有弹性。制定有关延迟退休政策不宜搞“一刀切”,对于某些特殊群体(如灵活就业人员、长期失业者、特殊工种职工、用人单位聘用的残疾人、高寒地区低寿人群等)的情况,需要研究制定比较妥善的弹性处理办法。
四是要稳步推进。鉴于提高法定退休年龄涉及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有关政策调整十分敏感,在研究制定过程中,要重视民意和社会舆论,并适时向社会公布政策导向,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企业职工群众的意见。有关退休年龄的政策调整和实施方案应当经过反复论证,慎重决策,周密部署,稳步推进。
在有关政策制定并公布之后,经过大约5年左右的过渡期作为缓冲并做好准备,使临近退休的人员利益不受影响,并使公众心理逐渐适应,再正式启动实施,采取“小步慢走”的方式,每年将退休年龄延长不超过6个月,每延长1岁需要经历2至3年,逐步延长退休年龄。同时,要通过正确的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争取得到公众的理解和支持,营造有利于依法合理调整退休年龄政策、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社会舆论环境。(作者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