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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将全面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2015年9月29日 11:11 来源:嘉兴日报 记者 潘程程 通讯员 王卫忠   

  记者近日从市卫计委了解到,我市日前出台了《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表示将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在全市范围内快速、高效、有序地对需紧急救助但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群众实施应急医疗救助。

  设立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近年来,随着全民医保体系的初步建立,绝大部分人看病就医有了基本保障。然而,“无主病人”、“路倒病人”及少数确无支付能力的人群,依然缺少制度保障。按现行规定,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医疗机构不得推诿急救病人,并由医院先行垫付急救费用。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医疗机构推诿的现象也一度难于杜绝。

  “因此,从制度层面形成对无负担能力患者急救医疗费用的保障机制,同时解除医疗机构的后顾之忧,这不仅是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解决人民群众实际困难的客观要求。”在市卫计委医政处副处长张春其看来,在我市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过程中,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是其中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也是基本保障。根据初步设想,各地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将要承担应急救助资金的募集以及向辖区内医疗机构拨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则主要承担应急救助资金的募集和向市级医疗机构拨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

  据介绍,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将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资。比如,各地将疾病应急救助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当地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同时,也会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可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则由市红十字会负责接收社会各界捐赠款项。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对基金的管理和监管加强力度,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将实行分级管理。即由卫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管理,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由市红十字会专户进行核算。与此同时,我市将在各地成立由卫计、财政部门组织,相关部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组成的基金监管委员会,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制度及财务决算等重大事项进行审议,监管基金的正常运行。

  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拒付费患者

  据介绍,基金的救助对象主要针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医疗费用的患者。医疗机构在对其紧急救治时发生的医疗费,都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该医疗机构所在地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支付。值得注意的是,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是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的。

  据了解,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支付或补助。值得注意的是,患者的身份认定工作由医疗机构在申报前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确认,必要时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会同公安、民政、社保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进行抽查审核,确认应急救助患者身份。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向医疗机构支付欠费后,若查明患者身份或查实患者有负担能力、有其他支付渠道的,医疗机构应将追回资金退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医院不得拒绝、推诿或拖延诊治

  按照规定,我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对需紧急救治的患者施救,严禁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诊治。面对救助对象急救后发生的欠费,医疗机构应设法尽快查明欠费患者身份;对有负担能力的患者要及时追偿治疗费用。同时,鼓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主动减免无负担能力患者救治费用,协助符合条件的患者按程序向有关救助机构等申请救治费用。

  此外,基金经办机构负责受理医疗机构提交的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的申请,对应急医疗项目进行稽查,形成稽核报告并报告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此外,也要负责向财政部门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医疗费用拨付至各医疗机构,并且协助医疗机构对有负担能力的患者追偿治疗费用等。

标签:急救 责任编辑:林越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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