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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获得地方立法权
2015年9月29日 11:09 来源: 嘉兴日报 记者 陈 新

  本报讯 9月25日下午,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全票通过了《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嘉兴等四个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时间的决定》,决定明确规定,嘉兴等四个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这标志着我市承接地方立法权的前期筹备工作胜利完成,自决定公布之日起可以正式行使地方立法权。

  新修订的《立法法》规定,设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就法律规定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据了解,目前我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立法法》同时规定,新赋予地方立法权的设区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设区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

  为了使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尽早确定嘉兴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时间,嘉兴市人大常委会认真按照省人大指导意见,开展各项地方立法筹备工作。市委高度重视地方立法工作,并给予大力支持,成立了由市委书记鲁俊为组长、相关市领导为副组长、市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嘉兴市承接地方立法权领导小组。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制定筹备工作方案,成立了地方立法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冬生担任组长,相关副主任和委、室负责人为成员,加强指导督促和统筹协调,确保地方立法准备工作有序进行。

  5月上旬和6月上旬,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带领相关委、室人员分别赴省内和广东省部分城市学习考察。一方面,赴杭州、宁波、广州等较大市的人大常委会考察,学习他们的立法程序、立项制度、立法技术、项目库建设、听证制度、专家库建设等立法实践经验,为下一步的地方立法工作提供借鉴和参考,另一方面,赴广东省东莞市、佛山市等刚获批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市人大常委会考察,学习他们承接地方立法权的经验和做法。

  与此同时,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带队,赴各县(市、区)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就建立市人大与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县级人大常委会的联动立法机制,发挥人大代表立法主体作用,以及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三大领域的地方立法需求进行调研,征集地方立法需求建议492条。

  为了顺利开展承接地方立法权工作,9月14日至15日,我市召开嘉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决定设立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立法法》的要求,法制委员会将负责依法统一审议法规案,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草案修改稿等工作。同时,设立嘉兴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作为常委会专门承办立法具体事务的工作机构。

  根据市委中心任务、代表建议和群众期盼,我市将建立地方立法项目库,筹备一批急需的立法项目,努力满足各方面的工作需要。同时,筹备建立地方立法咨询专家库,整合嘉兴有关社会资源,充分发挥各界精英的作用,为开展立法提供智力支撑,及时提出具有前瞻性、科学性、战略性的立法建议意见,更好地为嘉兴的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工作服务。

  此外,我市还进一步加强法律学习,加强对《宪法》、《立法法》的学习宣传。同时,抓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机构专业培训,进一步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干部在承接地方立法工作中把握大局和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

标签:立法 责任编辑: 林越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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