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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有了依据
2015年9月7日 09:15 来源:嘉兴日报 通讯员 闫拥洲 严益华

    区司法局发布司法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办理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办法

   “司法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如何规范化办理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日前,秀洲区司法局结合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发布了《司法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办理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各司法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对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指派、办理程序,提高办案质量,更好地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

  “什么是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区司法局相关负责人解释说,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指由援助律师代表受援人参与由司法所主持(或参与)的人民调解等调解工作。

  笔者在区司法局了解到,非诉讼法律援助范围包括向用人单位追索各项社会保险待遇;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军人军属的婚姻家庭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类纠纷、优抚待遇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宅基地纠纷、农资产品质量纠纷等涉及军人军属生活切身利益的事项。

  据区司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规定当事人在由司法所主持(或参与)的人民调解等调解工作中如果提出非诉讼法律援助申请,由该司法所的法律援助工作站根据受案范围做好初审工作。对于符合受案范围的,则要求当事人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非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并指导当事人填写和提交《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进行经济困难审查。同时规定了11类人员免经济困难审查。

  “《办法》还规定,办理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应当在该案诉讼(仲裁)时效届满前,不影响受援人提起诉讼(仲裁)的合理时间内及时结束。”区司法局相关负责人说。

标签:部门 责任编辑:谢冬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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