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4月15日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着力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意见指出,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必须依法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法院受理案件。
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议题,从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立案登记制改革思路,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正式写入立案登记制,再到出台规范、明确的约束性文件,体现出人民法院推进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的决心。立案登记制的付诸实施,将助力破解“六难三案”,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提升法律权威与司法公信。
所谓“六难三案”,指“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问题、“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问题和“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问题。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有案立不了,立案需审查,审查无期限,既会损害司法形象,也会影响公众对法律的信仰。
立案登记制是破解“六难三案”的主要抓手和前提条件,只有立了案,法院才会有压力和动力审理案件、执行案件。立案登记制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起诉当场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则应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同时实行一次性全面告知和补正制度,避免当事人多跑腿。此外,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也应依法裁决并说明理由,给出救济渠道,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可以预见,这些规定将彻底解决“抽屉案”,畅通公众维权渠道。
当然,法院不是万能的,立案登记制不代表什么事情都可以靠法院解决。违法的、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诉讼已终结的案件及其他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的自然不能立案解决。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侵害他人权益的虚假案件和恶意诉讼不仅不能立案,还应以罚款、拘留、刑事处分等手段严惩涉事者,以防违法者将立案当做牟取不法利益的手段,进而搅浑水,浪费司法资源。
实施立案登记制,离不开对司法权威的维护。当前,一些当事人一旦对法院判决结果不满,就采取哄闹、滞留等手段施加压力,甚至将怒气撒向法官,骚扰、侮辱、谩骂、殴打、诬告法官。此种无视司法权威、侵害法官权益的乱象必须得到有效遏制。
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的立案大门理应敞开,公众的依法维权理应畅通无阻。期盼健全配套措施的立案登记制,能够“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