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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赔偿先付制”让消费者吃了定心丸
2015年3月13日 08:53 来源:嘉兴日报 高福生

  “3·15”前夕,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的意见,首次规定经营者在消费环节建立“首问制”和“赔偿先付制”。如果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故意拖延处理、无理拒绝赔付导致消费者无法获得赔偿,则由商场、市场和网购平台经营者向消费者“先行赔付”。

  近年来,网购已成为一种流行的购物方式,人们的衣、食、住、行等都可以通过网购“各取所需”。与此同时,消费者与电商平台及商家的纠纷也在不断增加。由于网购多是异地消费,隐蔽性强,涉及环节多,维权并非易事。过往消费者在遭遇收到的实物并非正品、想退货却又联系不上卖家等问题时,要想得到赔偿更是难上加难,其结果常常是花了时间和精力,最后不得不“哑巴吃黄连”。

  为了保护网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14年3月15日正式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已对网购平台的责任进行了清晰定位: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即“先行赔付”。该“先行赔付”设置了一个前提,即网购平台没有尽到相应的审核把关和信息披露义务时,才能“对号入座”。

  这次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意见,再度强化了经营者和网购平台各自的责任及赔偿义务,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首问制”意在敦促消费环节的经营者依法履行消费维权“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只要消费者诉求合理,销售者、服务者就应当依法处理,该退的退、该赔的赔。“赔偿先付制”则让消费者吃了一颗定心丸,当网购者权益受损、店家无故拖延不赔时,消费者可向交易平台先行索赔。

  当然,对于网购消费者而言,并不意味着有了法律和制度的保驾护航,就可高枕无忧、不用再小心翼翼了。网购有风险,消费须小心。购物前要货比三家,精挑细选,明察秋毫;购物过程中,要随时收集和妥善保管各种交易证据,包括电子交易记录,收货时签署的收货单、发票、保修单,还有聊天记录。这样,维权起来才会有理有据、得心应手。

  在网购模式广受青睐的当下,破解消费维权难、网货侵权、网商公信力差三大难题,既需要法律的严加规范,也需要监管部门继续发力,经营者诚信自律,消费者依法维权。而“赔偿先付制”无疑是一剂妙方,符合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诉求,具有很强的可行性及社会意义。而对于经营者和网购平台来说,征信服务和“先行赔付”可以提高信誉度,促成更多的交易,同样是利好之举。

标签:网购 责任编辑:林越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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