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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入人心 消费者存在"断章取义"认知误区
2015年1月20日 08:41 来源:嘉兴日报 记者 孙梦莹 通讯员 肖征祁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去年3月15日正式实施快一年了,新消法关于“七天无理由退货”、“最低赔付500元”等新规已经渐入人心。但秀洲区油车港监督管理所在调解一起消费者争议时发现,消费者对新消法的规定在理解上仍存在“断章取义”的认知误区。

  记者从油车港所了解到,近日,一消费者因一床薄被来到油车港所投诉,反映自己在油车港某床上用品店花25元购买的这床被子质量有问题,盖了不到一周,自己全身发痒,要求油车港所依法保护其消费者合法权益,并提出索赔500元的诉求。但当油车港所工作人员请其依法出示相关购物凭证及证明其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关凭据(即医院的病历及医疗费用票据)时,该消费者却无法提供,只是一个劲强调店家已经承认这床被子是他店里销售的。

  本着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护的职能,油车港所工作人员带着该消费者来到其所称的店家处开展现场调解,经调解,在消费者无法提供相应凭证的情况下,店家经与厂家联系后,最终同意退货并赔付其100元。

  这起消费纠纷虽然经油车港所调解成功。但仍引发了对消费者理性维权的思考,区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新消法虽然出台了“七天无理由退货”、“最低赔付500元”等新规定,但这些规定都有具体的适用条件,这些适用条件却往往容易被消费者忽视。“不少消费者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要求商家赔偿,这是不合规定的。”该负责人说,“消费者都要保留好消费凭证或出具相关证明。”

  据悉,自新消法实施后,消费者及商家权益保护上都有了更公正、公平的规定。在《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要求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应当持有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或者能够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提供者的证据”。第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因商品和服务质量发生争议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检测、鉴定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标签:消费 责任编辑:谢冬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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