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商品房时,房地产公司往往会向消费者收取一定数额的定金。然而有时候,消费者在交付了定金后,却因为考虑不周等原因不想购买房屋。出现这样的情形时,定金是否还能拿得回来呢?在嘉兴打拼多年的杨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
付完定金却后悔
经过多方比较,杨先生于2014年7月看中了嘉兴市某房地产公司一套精装修的样板房,打算购买以改善居住条件。由于是样板房,里面的装修和设施都很齐全,可以拎包入住的环境让杨先生很满意。
经过沟通,杨先生与该房产公司签订了定金合同,约定交付定金50000元。双方约定,如房产公司的销售人员请示公司后,可以86万元的总价出售该套房屋(含家具、家电),而杨先生需于签订定金合同后7日内至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此外,定金合同内还约定,如果是因为杨先生的原因而导致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则定金不予返还。定金合同签订当天,杨先生就支付了50000元的定金。
不过,签订了定金合同之后,杨先生却觉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条款为格式合同,自己有诸多不满意的地方,便不愿意购买这套房屋。因此,7月底时,杨先生委托律师向该房地产公司发送了律师函,要求房地产公司退还定金并解除双方的定金合同。
不过,该房地产公司认为,公司已经同意按照定金合同约定的价格出售该样板房,双方当时对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已经达成基本一致。该房产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当时双方的分歧在于房屋价格,现在价格已经谈妥,杨先生再反悔没有依据,这个定金不能退还。
法院判决定金不退还
与房地产公司协商无果,杨先生遂向秀洲法院起诉,要求退还定金并解除合同。然而秀洲法院经过公开审理,却判决不予支持杨先生的请求。
对此,该案的承办法官给出了解释。杨先生与房产公司签订的定金合同中,约定了所购商品房的房号、面积、单价等基本内容及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和地点,且杨先生已实际向房产公司支付了定金50000元,应当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定金合同关系。
因此,根据定金合同的约定,在房产公司同意以86万元总额出售涉案房屋的条件下,双方应当于签订定金合同七日内签署《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杨先生逾期拒绝签订商品房合同,无权要求被告返还已收取的定金。
对于杨先生所称的房产公司提供的买卖合同诸多购房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且不能协商变更和修改,故要求解除定金合同并退还定金的理由,法院认为,杨先生在签订定金合同时,理应对主合同重要条款进行了解,且杨先生亦不能举证证明在约定的合同签订期限内,双方对合同条款进行协商,因协商不一致而导致自己拒绝签订买卖合同,故杨先生要求房产公司返还定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同时提醒,定金合同是订立买卖合同的担保,同时也是把双刃剑,消费者要谨慎对待,在签订前应了解主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否则,一旦悔约就要承受失去定金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