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国家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统一为25%,国家对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不光是所得税税率减按15%……近日,记者从区国税局了解到,从2008年至今,秀洲区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户数逐年增长,享受的税收优惠也不断增加,为秀洲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据悉,从2008年以来,秀洲区先后有43户企业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经过评审有36户企业通过认定并准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近3年来,秀洲区管辖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所得税减免税达9852万元、9888万元、12169万元,分别占当年所得税收入的15.25%、16%、16.78%;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分别为10533万元、13337万元、16023万元。
秀洲区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受惠面正在逐步扩大,并以更直接的方式支持企业发展,促进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为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创造条件,有效降低企业科技创新的风险性和资金压力,从而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据区国税局政策法规科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国家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经地市科技局牵头由6部门联合进行高新认定审核并报省科技局批准。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自颁发证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年,资格期满前3个月内应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自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理。以秀洲区为例,2014年有11户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其中就有1户企业因财务核算不规范、研发比例存在问题等原因未获上报。
与此同时,国税部门负责人还特别提醒想要申请高新技术资格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核工作中,国税部门重点关注内容有,高新产品收入比例,即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全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比例应在50%以上,全部高新技术企业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超过60%。研发费列支情况的审核,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还会着重审核研发费的各项费用核算、归集是否规范等。
“自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逐年递增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额数,印证了我区高新技术企业的飞速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效应在推进秀洲区企业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升级换代,助推经济转型升级发展中初见成效。”区国税局相关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