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人大共分为五级:全国人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大;乡、民族乡、镇人大。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和军队选出的代表,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全国人大代表组成。从1998年3月开始是第九届,共选出代表2979名。地方各级人大由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其中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大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各级人大代表现共有320多万名。各民族、各阶层、各党派、各方面在人大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每届任期5年,乡级人大每届任期3年。
为了便于经常举行会议,集体行使职权,全国人大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作为其常设机关,主要在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权力。常委会组成人员由本级人大从其代表中选出,当选后不得担任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职务。常委会每届任期与本级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本届共选出155人。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名额,省级一般为35—65人,人口特多的不超过85人;设区的市级一般为13—35人,人口特多的设区的市不超过45人。县级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名额一般为11—23人,人口特多的不超过29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分别主持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和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分别处理本级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乡级人大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1—2人,由本级人大从代表中选出,选出后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每届任期与本级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全国人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人大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有关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大的领导,在人大会议闭会期间受其常委会的领导,协助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工作。全国人大现设有民族、法律、内务司法、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外事、华侨、环境与资源保护、农业与农村共9个专门委员会。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大可以设法制(政法)、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专门委员会。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作为专门负责审查本级人大代表资格的常设机构。
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也设有自己的办事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包括:本级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若干工作委员会等。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大专门委员会也设有自己的办事机构。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在地区设立工作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