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约定好分期付款,欠款人却不按期付款。近日,秀洲区法院审理判决,不守信用的花店店主小倪一次性付清。
老卞从事鲜花批发与零售生意,花店店主小倪常年从老卞处购买鲜花。2009年,小倪资金周转困难,老卞同意小倪赊购鲜花。2011年11月5日,最后一次对账时,小倪出具一份欠条,确认尚欠货款56500元,并承诺每月20日左右支付2000元。但此后,小倪却分文未付。
虽然最后的还款期限应该到2013年以后,但老卞却越想越气,同意赊购和分期付款本是自己的一片好心,而如今小倪却不讲诚信,7个多月了分文未付。6月13日,老卞将小倪告上了法庭,要求小倪一次性支付全部货款565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小倪按期应付款已超过全部价款的20%,因此老卞可以依法要求支付全部货款。随后,作出判决,要求小倪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老卞全部货款565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4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