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一般人买药,最多看看生产商是不是值得信赖,不会再去仔细核对批准文号。但近日南湖区就有一个消费者无意中发现这两者不匹配,并因此获得了3000元的赔偿。
据了解,获赔的消费者姓周,今年6月,他在大桥镇一大型超市购买4盒江西一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冬虫夏草保健品,总价392元。买回后,吃了一盒感觉味道不对,于是怀疑产品有问题。经查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网站,他发现产品包装上标注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并不是该江西企业的,而是吉林一家企业所有,于是周先生写信向超市反映这一情况,但没有得到答复。他又向南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写信投诉,要求有关部门责令超市停止销售该种产品,并给予其10倍赔偿。
经执法人员仔细核查,发现该批准文号确系冒用,于是向超市严肃指出这一问题,要求其不得再销售该商品,并拟对此进一步调查处理。对周先生要求的10倍赔偿问题,工商执法人员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超市方面同意一次性赔偿周先生人民币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