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产品被查获的第二天仍接单继续生产。近日,秀洲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去年10月14日,嘉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被告人王某租用的位于王店镇三建村的一厂房内,查获并当场扣押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而标注了“美的”、“飞利浦”、“欧普”、“四季沐歌”等注册商标的室内加热器和灯具。还未等到相应的处罚,王某又接了新的订单,并继续生产。10月17日,经人举报,正在装车的王某和董某被“逮”了个正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再次查获并当场扣押了大批产品。
2010年10月至2011年10月,被告人董某在王某的授意下,负责对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产品生产进行管理。而2011年8月3日,王某曾因商标侵权行为被嘉兴市工商局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过。
秀洲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结伙董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假冒4种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57177元,属情节严重,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因此,秀洲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董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