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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规定》增加女性就业难度 女职工的生育福利怎样变成现实
2012年5月9日 08:31 来源:嘉兴日报 张贵峰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近日获得通过并实施,按照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生育多胞胎的,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另外,《规定》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孕期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已达10项。同时,为平衡女职工劳动保护与妇女就业的关系,《规定》还缩小了女性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生育产假延长至98天、流产也可享受产假……所有这些针对女职工的“特别规定”,都是非常必要与合理的,值得叫好。不仅体现了对女职工劳动权益的特殊保护和关爱,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价值理念的进一步深化。

  不过,规定虽好,但在现实生活中,其落实上的困境同样显而易见。具体来看,这种困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在职女职工能否不折不扣地享受到这些生育福利,既能足额享受法定假期,又不影响薪酬待遇;另一方面,随着这些“特殊规定”的施行,是否会带来影响女性就业、增加女性就业难度的副作用,比如,一些用人单位尤其是中小型私企,是否会因此更加不愿录用女职工,尤其是那些“已婚未育”女职工。

  这些困境并非凭空臆想,而是有着充分的现实依据。调查显示,接近50%网友担心“增加女性产假会减少用人单位使用女职工的几率”;有近七成已婚未育女性表示,曾因“已婚未育”身份而被用人单位拒之门外;57.2%的被调查者表示,曾经“为了生计而暂时放弃生育”。而记者调查发现,针对“已婚未育”而制定专门的“限制生育”协议,已成为时下职场普遍存在的就业潜规则,如协议要求女职工“两年内不准生育,否则视作自动辞职”。

  如何破解这些困境?有关部门加大劳动监察力度——既加大对“特别规定”落实的监管力度,又加大反就业歧视的监管力度,既强化事前的常态监管,又强化事后的严厉处罚——当然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除此之外,更应采取必要的激励、疏导措施,对那些因担心聘用女职工增加经营成本的企业,政府在监管的同时,也应考虑给予必要的利益补偿和奖励,比如对雇佣女职工较多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税费减免优惠或政府补贴。

  应该认识到,对于企业来说,女职工的雇佣成本确实相对高于男职工,在追求利润的驱驶下,企业倾向于少用女职工势所必然。而对女职工的生育福利实行特别保护,从根本上讲不仅是一种企业责任,更是国家和政府的责任。因为从人类角度看,女职工的怀孕、分娩、哺乳,并不只是个人的私事,而是人类社会繁衍、延续的基础。所以,为了充分保障女职工的生育福利,不仅企业应该有所承担,政府同样应通过各种措施承担起责任。

标签:女职工 责任编辑:杨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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