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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民间融资合理有序发展 让民间金融撑着法律保护伞走进春天
2012年3月30日 08:43 来源:嘉兴日报 刘武俊

  国务院近日批准实施《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方案》的出台从政策上承认了民间金融的合法性,肯定了民间金融活动的积极意义,有利于金融业的发展。此前,温家宝总理在全国两会的记者招待会上强调,要用法律保障民间借贷,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使其规范化、公开化,既鼓励发展,又加强监管。

  去年以来,温州爆发民企债务危机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近日,江苏常熟欠债“跑路”的美女老板顾春芳在上海被找到,官方确认,顾春芳涉个人借款近5亿元。笔者认为,民间金融亟待立法规范和司法保障,需要法律撑开保护伞。

  相对于国家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民间金融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的补充,在客观上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社会融资需求,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同时,民间借贷也存在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等特点,容易引发高利贷、非法集资、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暴力催收导致人身伤害等问题,对金融秩序乃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要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既要充分发挥民间借贷的积极作用,也要妥善规避其负面效应。

  当代中国的民间金融,肇始于上世纪80年代,发端于东部沿海农村,但是,除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得到政策扶持外,此前官方一直不认可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尤其是超过4倍利率的高利贷。民间借贷的野蛮生长势头强劲,这种顽强的生命力主要源于市场供需两旺。当然,逐利性和非政策性也使民间借贷始终难以摆脱市场风险较大的隐患。没有法律规范的民间借贷市场随时都可能发生异化,蜕变为高利贷、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犯罪滋生的土壤。

  时至今日,民间借贷已经难以用民间传统的乡规民约来规范,必须尽快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给予民间金融合法的法律地位和生存发展空间,健全金融监管机制,依法规范民间借贷市场,通过建立民间金融的法律体系框架,真正建立起让民间借贷既不出事又良性发展的法律机制。民间金融只有从地下无序的“灰色地带”走向地上有序的“阳光化”发展,才能被阳光雨露改造为健康有序发展的良性土壤。

  民间借贷的立法明显滞后于实践,屈指可数的相关法律规则也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中,暴露出零散化的立法缺陷;民间借贷市场监管缺位,缺乏有效监管的民间借贷势必像野草般野蛮疯长。为此,有必要尽快制定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完整规范的民间金融法,明确规定民间金融的法律地位、借贷形式、运作模式、资金投向、贷款额度、借贷期限、利率水平和纠纷处理方式等,引导民间金融走向法治化轨道。另一方面,应将民间借贷纳入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的监管范围内,保护合法的借贷活动,依法惩处不法分子,对乘人之危攫取高额暴利的高利贷者坚决予以打击、取缔。

  一言以蔽之,民间金融要大大方方地从“地下”走向“地上”,从无序的野蛮生长走向有序的理性发展,就必须依赖法治的力量,让民间金融撑着法律的保护伞走进春天。

标签:融资 责任编辑:杨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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