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统一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北京近日制定发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明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在市内转移接续,并可转到外地。规程从4月1日起实施。
按照要求,参保人户籍在本区(县)内转移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不转移。参保人员迁居外埠,外埠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人可持身份证、户口本及外埠经办机构接收函等材料到原户口所在经办机构,将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地经办机构基金账户并记账。外埠迁入地尚未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经办机构将参保人账户资金全部清算,返还参保人。
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户口迁移的,不再办理保险关系的转移,由原户口所在经办机构继续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此次发布的《规程》,专门明确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开户银行。户口所在地为东城区、西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在北京银行开立专用存折;户口所在地为其他区县的,在北京农商银行开立专用存折。每月15日养老金将划入参保人的专用存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