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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360天计息一年多收数百亿 剩下的那几天的利息去哪了?
2012年3月24日 11:02 来源:每日商报 记者 洪叶
 

 

  

  1年有多少天?这个问题,估计幼儿园的小朋友也不会答错——365天。

  不过,这个被人们视作最简单不过的数字,却在银行体系内得到了完全不同的答案,银行业的回答是:360天。

  近年来,凡是涉及银行收费的话题,总会变得十分敏感。而近期爆出的银行每年多收5天贷款利息的新闻,再次成为公众热议焦点。

  贷款1000万 多付万元利息

  

  不要小看这多收的5天利息,如果贷款数额大的话,这5天利息的绝对数值惊人。

  举个例子,目前银行对于经营性贷款的利率上浮比例一般为30%,即年贷款利率为6.56%×130%=8.528%。

  通常,贷款者会认为,最后交给银行的利率应该是这样的。1000万元×8.528%=852800元。

  而实际上,银行是先按照8.528%÷360计算出日利率,再用1000万×日利率×365天,这个等式应该为1000万×8.528%÷360×365=864644元。

  中间的差价为11844元。

  这11844元的差价源于银行“计息天数”和“计息基础”的差异,即计息天数按照实际发生的贷款天数来计算,而计息基数则是按照360天来设定。

  正是这个看似微小的差异所在,银行靠其获得了额外的利润空间。有数据显示,银行业2011年的日均人民币贷款余额 (期初余额47.92万亿元和期末余额54.79万亿的均值)为52.255万亿,若都按照日利率而不是月利率或年利率来计算,以6.56%一年期基准利率粗略估算,去年银行业多收了贷款利息大约为476亿元。

  

  

  业内人士希望

  修改计息基数以示公平

  

  这360天的规定是怎么来的,估计很多银行业的人自己也不清楚。记者电话咨询了多家银行的客服,工作人员有的说不知情,有的说日利率是年利率除以360天,有的说是除以365天。

  早前,中信银行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孙建林曾在《金融会计》发表了题为《银行计息基数应按一年365天才公平合理》的文章。在这篇文章中,孙建林表示,要弄清银行是如何计算利息的,首先必须明白“计息天数”和“计息基数”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计息天数是指银行计算利息时所算的实际天数,一年天数按365 天算。而计息基数则是指银行计算利息时确定年利率所采用的基础天数,一年基数可采用365天也可采用360 天。由于存在计息天数与计息基数的不一致,因此对于利息的计算必然会产生不同的结果。他认为,银行计息基数应按一年365 天才公平合理。

  据介绍,根据国际惯例,计息天数和计息基数有以下几种组合方式:第一种,英国法,即365/365,计息天数与计息基数都是以365天为一年,闰年改为366/366。第二种, 大陆法, 即360/360, 计息天数以360 天为一年,30天为一个月。计息基数也以360天为一年。闰年不变。第三种, 欧罗法,即365/360, 计息天数以365天为一年,计息基数则以360天为一年。闰年改为366/360。

  采用以上计息天数与计息基数不同的组合方式计算利息,即使在本金和利率相同的条件下,得出的利息结果数字也截然不同。他认为,在贷款方面,银行只要对借款人仍采用欧罗法计算贷款利息,即计息天数以365天为一年,而计息基数以360 天为一年,则每年就可在暗中多收取5天的贷款利息。

  每年5天的利息,对于单个贷款的个人或者企业来说也都是小数目,但是对于大笔的贷款或者整个银行业来说却是很大一笔资金。

 

  360/30规定

  也并非只有客户吃亏

  

  不过,这种计算方式也并非就是银行占了便宜,银行给予客户的活期存款同时多支付了5天的利息,这也给商业银行增加了上百亿的成本。

  另外,记者咨询了光大银行杭州分行的理财师,他个人观点是,360/30(即一个自然月统一为30天,一年为360天)这只是一种比较简便的计算方式,目前银行自己的系统中也有一种365/N(即1年365天,N代表实际天数)的计算方式。两种计算方式都有其缺点,也谈不上银行占便宜一说,另外在有些月份,看似精确的365/N反倒是客户收益变少了。

  举个例子来说,某款理财产品,32天,年化收益率为5.0%,购买金额为50000元。同样期限的产品,如果放到不同的月份,会产生完全不同的收益结果。

  情况一:如果该款产品从2月1日起息(此2月只有28天),3月4日是管理期最后一天,3月5日到账。

  用360/30的收益计算方法,那么2月1日-2月28日被视为一个自然月,当以30天来计算,然后再加上3月1日至3月4日一共4天,那么我们可以得出以下这个等式:

  50000×34÷360×5.0%=236.11元。

  如果用365/N的收益计算方式,那么就按照实际天数来计算,我们可以得到以下的计算等式:

  50000×32÷365×5.0%=219.18元。

  

  情况二:如果该产品为3月1日起息,4月1日是管理器最后一天,4月2日到账。

  用360/30的收益计算方式,那么3月1日至3月31日,虽然这个月份有31天,但仍然被按照30天计算。再加上4月1日1天,这个产品收益的计算天数被算作31天,由此可以得出:

  50000×31÷360×5.0%=215.28元。

  用365/N的计算方式和“情况一”是一样的,收益是219.18元。

  由此可见,两种方式放在不同的月份可以获得不同的收益,不过客观地说,365/N的算法更加客观和精确。

 

  为什么要设定

  360这个计息基数

  

  如果追究到这项规定的来源,那么就要去查阅一下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29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2007年,人民银行在《关于储蓄存款利息计算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解释,年利率除以360换算成日利率,而不是除以实际天数365或366。

  那么,为什么日利率以360为基数,银行向老百姓收取的贷款利息却按一年365天计算呢?一位不愿透露身份的银行工作人员表示,央行的规定银行只是按章执行,虽然规定有值得探讨的地方,但不便对政策发表看法。而之所以设定计息基数为360天,据传是为计算时更方便。

  不过这一方法,在目前信息化硬件建设全面普及的当下,已经毫无说服力。

  实际上,人民银行的《通知》在计息问题上有更完整的表述,具体给出了三种计息期方式,分别是按照整年(月)的、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实际天数的。但在具体的操作中,绝大多数银行都选择按实际天数的方式,从而名正言顺的会根据设定的360天基数的日利率来计息。

  目前企业或者个人办理贷款业务多是以整年或月的期限签约。不起眼的小小的选择,给银行带来了连不少银行人士都“没有意识到”的收益。虽然,在信贷紧张的当下,普通客户在选择利率时已经失去了很多的话语权,所以在选择计息方式的权力上,银行的话语权远比客户来得有优势。

  2006年,北京朝阳法院曾受理过储户以欺诈为由状告银行,原因就是对存款利率以360天计算的方法有异议。此事立即引起了各家银行的重视,在此之后不少银行便采用按实际天数计算活期利息。 

标签:利率 责任编辑:杨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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