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成都5月31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正在成都参加非遗保护国际论坛的官员和学者认为,该法的实施是中国非遗保护工作的重大进展,从此中华民族的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依法保护的轨道。
“非遗法”今年2月25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公布,这部法律对非遗的调查、代表性项目名录、传承与传播、法律责任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国家非遗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副主任资华筠认为,“非遗法”的出台不仅使非遗保护工作得到了法律保障,更将进一步调动起全社会的非遗保护意识。“这部法律既与国际公约接轨,又反映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非遗’保护理念与经验。”
中国非遗资源异常丰富,全国非遗资源总量近87万项。中国国务院自2006年起先后公布了两批共1028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项目。
根据“非遗法”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等。
近年来,中国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政策规定,如通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建立国家四级名录保护体系、加强传承人保护等举措来保护非遗。
但是专家认为,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变化,非遗依存的社会环境日益狭窄,许多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消亡,尤其是由于非遗保护制度建设特别是立法滞后,保护工作无法可依。
“‘非遗法’的出台为中国非遗保护提供了根本性的依据,使经费投入、传承人扶持等得到了有效保障,会有力地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科学水平。”文化部副部长王文章今年二月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表示。
对于中国“非遗法”的实施,正在成都访问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处处长、《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秘书处负责人塞西尔·杜维勒认为,作为公约缔约国,中国推动非遗立法是积极履约的表现。她认为“非遗法”中对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进行非遗调查的规定是为了使传承非遗的当地社区受益,这符合公约的精神。
中国于2004年8月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自从古琴入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以来,中国已有34个项目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对于“非遗法”的即将实施,学者们也关注作为一部行政法,该法的规定能否得到有效落实。
“‘非遗法’中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保护非遗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但是法律中对此并没有明确的监督和惩罚举措,这就很难保证得到切实执行。”四川大学教授、民俗学专家江玉祥说。
中国艺术研究院专家田青也认为,“非遗法”虽然明确规定文化主管部门要对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保护规划进行监督检查,但并没有明确惩罚机制以及相应的非遗名录退出机制,这就会降低法律的执行效力。
“‘非遗法’关键在于落实。从执行层面上,细则和机制是至关重要的。”资华筠说。
对于这些意见,参加论坛的文化部非遗司副司长马盛德表示,由于“非遗法”只是行政法,因此文化主管部门正在对于“非遗法”实施的相关配套政策进行研究制定。例如,对于非遗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就是政府近期的重点研究课题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