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29日电以前京籍独生子女夫妇生育二胎时,如果女方未满28岁,或者距离第一个子女的间隔不满4年,只要符合其中一个条件都要征收相应的社会抚养费,现在这一政策被放宽,在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时才征收社会抚养费。
记者29日从北京市人口计生委了解到,《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办法》修改条例已正式出台。修改办法规定,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当事人,“女方生育时不满28周岁,并且距生育第一个子女的间隔不满4年”两个条件均要满足,才对其征收相应的社会抚养费,而修改前,两个条件满足其一即征收。
据介绍,相关规定由“或者”改为“并且”,一词之差,放宽了对符合规定生育二胎当事人的征收条件。征收标准,按照北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五分之一征收。
据了解,北京市人口计生部门在实际操作中,其实几年前就已经开始按照新办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此次修改,是为了与《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内容保持一致。
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按照北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至10倍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