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秀洲首页 > 大小城事
6名“90后”因偷盗通信电缆获“双罪”
2011年3月9日 09:57 来源:嘉兴日报 通讯员 南煦 南历 记者 杨茜

  本以为只是偷了一点通信电缆,结果既犯了盗窃罪,又犯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本以为偷的电缆数额不大,即使坐牢也不会很久,可最近拿到判决书后,几个小偷傻了眼。因为他们触犯的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各自要面临4年至7年10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通信电缆屡被盗割

  去年2月的一天,嘉兴南湖区余新镇不少村民发现,家里的固定电话居然莫名其妙断线了。同时,宽带也无法上网。随后两个月中,又接连出现好几次通信中断的情况。

  根据相关线索,公安机关很快就在嘉兴市区某网吧内,把以胡某、张某为首的盗割电缆线的6名小偷抓获。

  经调查,6人均是来自四川、重庆等地的“90后”,其中3人还不到18周岁。每次作案,他们都选择在凌晨,在余新镇的不少村庄爬电线杆,用钳子、菜刀等工具,将电缆线剪下、剥皮、抽出铜芯,再低价卖给收废品的崔某。短短两个多月,这帮人已经交叉结伙作案10起,案值5万余元。

  触犯两罪择重惩处

  案件侦破后,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认为,这不是简单的盗窃案,因为其中有8起所盗割的电缆线处于“正在使用”状态,盗窃导致几百户居民通信中断数小时,已经危害了公共安全。因此,这种盗窃行为既涉嫌盗窃罪,又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依法应适用处罚较重的罪名,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惩处。

  经南湖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今年1月24日,法院对胡某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盗窃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10个月,罚金2000元。其他人员也各自获刑。

  

  相关链接

  《刑法》第124条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等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造成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的,属于刑法第124条规定的“严重后果”,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盗窃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标签:城事 责任编辑:谢冬妹
分享到:

秀洲区新闻网络信息中心 - copyright © 2009版权所有

举报电话:0573-82721592

举报邮箱:xzwxb@xiuzhou.gov.cn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法律声明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平台支持  浙ICP备09103386号-1  浙新办[2009]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