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壁江山”的影响力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得到迅猛发展,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和活跃市场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据全国工商联最新公布的2010至2011年度“中国民营经济发展形势分析报告”透露,根据2010年11月份数据同比增速测算,2010年全国个体私营企业完成税收总额超过1.1万亿元,较2005年上升172.4%,年均增速达22.2%。
该报告还说,2009年,在国际金融危机的严重影响下,中国民营经济税收增速仍保持较高水平,个体私营企业税收贡献总额和国有企业基本持平;民营企业500家完成的税收总额增速达到19.6%。
2009年8月4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促进司副司长王亚栋曾透露,中国民营企业吸纳90%以上劳动者就业,已成中国劳动者就业的一个主渠道。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已成为中国新增就业的主要渠道、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陈明生认为,“在促进经济发展、促进制度完善、提供公益服务、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其作用不言而喻。”
同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在政治领域影响日增。2002年,中共十六大对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修改,首次在党章中允许“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申请入党,党章还第一次写入了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的职责。
由于身份限制的打破,使得更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精英人士出现在各地各级立法和参政议政机构中。比如2003年,重庆力帆集团董事长尹明善当选重庆市政协副主席。同年,资产超过8亿的私营企业家、浙江传化集团董事长徐冠巨当选为浙江省政协副主席。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一批具有相当规模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出现,社会影响日益强大,其内部治理环节也在增多,发生腐败的几率也相应上升。
在齐善鸿看来,因为非公有制经济总量已非常庞大,其原有的治理结构、治理理念和治理能力以及负责人自身心性的承受能力,都遇到了非常大的挑战,其内部腐败的可能性也急剧增加,对正常经济、社会秩序的影响随之扩大。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腐败,不仅虚增了运营成本,侵蚀了利润,而且妨碍其开展有益的重组整合。这本身并不是一个企业健康发展的道路,但也反映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在发展方面的知识和能力的明显短缺。”齐善鸿说,“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腐败直接后果,是破坏国家的法律制度、行政制度等,对中国的法治化进程产生了消极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非公经济的腐败,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毒瘤。”上海财经大学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麻国安教授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认为。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腐败,有时运用请吃请喝、送礼行贿、美色攻关等形式,这种不公平竞争容易造成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会造成贫富差距的扩大。”麻国安说,“加快推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可促进其健康发展,提高经济效益,扩大就业、稳定社会。”
利剑悄然出鞘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应把开展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反腐倡廉建设,作为拓展反腐倡廉建设新领域的一个重大课题进行积极探索实践,以实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廉洁发展和快速发展“双赢”目标。
在社会上,有一种看法是,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资本是企业主的,而反腐是为了公共利益,这似乎说不通。而多位受访专家则认为,现在有些企业实行股份制,个人有股份,国家也有股份,侵吞了公司的财产,也就是侵犯了一部分国家财产,侵犯的就是公共利益。
“在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开展反腐十分必要。”在齐善鸿看来,现在有些民营企业是从“作坊式”、“家族制”发展起来,之前的管理模式已成为其发展瓶颈。因找不到正常发展的道路,自然就走上了歪门邪道。
“那些找到了正常和健康发展道路的企业,自然是不屑于做那些有高度法律风险的事情的。”齐善鸿认为,“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反腐,关键还是要抓问题的源头,就是要帮助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解决自身发展瓶颈问题,紧紧围绕促进企业健康发展这一核心。”
而事实上,目前有些地方已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纳入预防和反腐败视线。比如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通过在民营企业设立纪检,积极引导企业开展“以廉促发展、以廉塑形象、以廉铸辉煌”廉洁护企工程。截至同年7月底,全市已有14家非公有制企业先后成立了纪检组织。
同样,上海也纷纷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内部设立纪委。截至2010年10月,全市18个区(县)有78个非公企业建立了纪委,有纪检干部700余人。
2009年,江苏省常熟市先后在波司登集团、常熟开关制造有限公司、中利集团和江苏白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4家非公企业内部建立纪律监督委员会,积极探索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反腐倡廉建设的途径和方法。
更早的是2005年7月,广东省佛山市在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过程中,除了教育政府官员规范从政行为、依法行政外,还对非公企业老板进行反腐倡廉教育,教育他们自觉地把经济活动与遵纪守法、依法经营结合起来。
在多位受访专家看来,以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出现腐败,除非极其严重,社会影响相当恶劣,不然反腐部门极少主动介入。而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有效而系统地预防和惩治腐败,更无从说起。
“在政府主导的计划经济向市场主导的资源配置转型中,腐败的最大根源,在于权力包办经济,由此产生社会经济实体对权力的‘供养’与‘配合’。因此,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进行反腐时,一定要进一步明确权钱交易的主导方面的首要责任,这个责任当然要由政府官员来承担。”齐善鸿说。
2010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思危也撰文指出,一些政府官员在思想上对非公经济还存在一定歧视。“腐败是当前非常严重的问题,特别是对民营企业来说不拿钱开道简直是寸步难行。”
从目前情况来看,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进行反腐,有其重要的现实意义。种种迹象表明,在各地试点的基础上,中央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进行全面反腐,利剑已悄然出鞘——
2010年1月1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特别指出,要大力加强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反腐倡廉建设。而国家预防腐败局近日印发的2011年工作要点也指出,2011年将“开展非公经济组织防治腐败试点工作”。
纳入国家反腐体系之后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应走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不需要反腐的观念误区,进一步扩大惩治腐败的覆盖面,把其纳入国家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及时查办腐败案件,从源头上遏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腐败行为的发生。
“在成长初期,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应加强廉政建设,从而为企业的健康规范发展奠定基础。”陈明生建议,“应加强内部监管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经营、采购、销售、项目预决算、资金、财务各个环节的制度,强化内控和自律机制建设,预防和减少失信失廉行为的发生。”
“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里加强党的建设也不失为一种好办法。”陈明生认为,“但这项工作应稳妥推进,要分类指导,区别对待,不能搞一刀切。可尽快出台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相配套的纪检工作试行办法,明确纪检设置的范围、标准、条件和程序等,使这项工作的开展有章可循。”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内纪检组织开展工作,要把握好量与度的关系,既要坚持清正廉洁,又不能干涉业主为了企业生存、发展在某些方面制定激励政策,以及业主为了企业利益与客户建立良好关系而进行的营销行为。”陈明生说。
多位受访专家还建议,还应从社会层面上建立行业职业经理人和员工的职业档案,严肃查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贿赂的典型案件并进行曝光,使有腐败等污点的职场人士遭遇信誉危机及就业的门槛。
在齐善鸿看来,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反腐的前提,是对政府官员腐败加大打击力度,并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
“只要政府管制还广泛存在,行政权力还在不透明地参与市场运作,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腐败就在所难免。”齐善鸿说,“政府职能在公开化和透明化的基础上在市场上亮相,同时,明确禁止权力干预和插手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市场经营活动,减少权力寻租机会;进一步强化对政府官员违纪违法的监督和举报的渠道和力度,坚决查处领导干部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权钱交易、官商勾结的案件。这样,腐败现象最起码可以得到较为有效的遏制。”
“要进一步破除体制障碍,深入投融资体制改革,消除歧视性政策,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壁垒。”杜立元建议,“修订完善支持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法规,打破企业所有制形式的限制,统一商业贿赂的处罚标准。对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内部员工侵占、挪用、行贿、受贿等问题的处罚,也需要根据实践进一步完善,这是规范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必不可少的环节。”
“法律必须承担起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保护的责任,这也是反腐成败的关键。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不但要遵纪守法,更要学会运用法律手段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应当真正做到公开、公正、公平,确实保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应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麻国安说,“要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利和责任,建立决策、监督和管理相对独立的制衡机制,推动家族制企业向现代公司制企业发展。”
麻国安说,“可以鼓励引进战略投资者,进一步改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原有的投资结构,使其投资主体多元化,从根本上遏制家族因利益纠纷而发生大的腐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