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我们购买的商品房,其土地使用期限只有70年,至于70年之后怎么办,一直是人们关注的问题。上周,上海土地交易市场2011年首拍落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中“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出让人无偿收回”等规定,在业内掀起了新一轮关于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该如何处置的争论。
无论是“出让人无偿收回”,还是“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与现有国家法规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的规定显然完全不是一回事。倘若上海的这个规定得到承认并落实,那将意味着,卖完土地的地方政府在70年后又可以将土地收回来,重新再卖一次。
70年后我们的房子何处安放?会不会真的成为没有土地使用权的“空中楼阁”?这一直是横亘在公众心头的巨大忧虑。至今,这个最受关注的核心问题并未得以明确,而是被始终搁置回避。于是,公众似乎也不再将之当做一项风险因素来考虑,否则,现在高企的房价根本就难言理性。这也许可以理解为一种相信政府不会无视民众根本利益的自信,然而此时此刻,“出让人收回”甚至是“无偿收回”的上海新规,却恍如一记耳光让人顿感振聋发聩。
试想,土地70年后将被政府收回,你的房子成为“空中楼阁”,简直就是一堆无处堆放的废墟。现在的房价岂不是被严重高估了,买房、炒房岂不就是股市中的“博傻游戏”?“无偿收回”让人无法再选择性忽视土地租期的风险因素,同时也彻底打破了买房人对于必定获得政府保护的盲目乐观和幻想情绪。于是,现有的高企房价除了泡沫还是泡沫,因为这样的房产增值完全违背了价值规律,房子建在政府将“到期收回”的土地之上,是和汽车一样的“消耗品”,而且贬值速度更快。
毋庸置疑,出让人收回期满土地的规定,肯定涉嫌违反《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问题是,70年后土地续期是有偿还是无偿,有偿金额又会是多少,法律却从未明确。落实到地方操作层面,是完全有可能将“自动续期”操作成“无偿收回”的。就说现在,那么多刚建成没几年的房子不是马上就以“危旧房改造”的名义被强拆了吗?更何况,《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已经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替换了原来表述明确的“无偿自动续期”;“出让人收回”甚至“无偿收回”,未必不能成为那个“有关规定”。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上海首次规定土地出让期满无偿收回,固然让那些拼了几代人老命供养一套房子的房奴们惊出一身冷汗,同时也给那些发愁于土地财政无以为继的地方政府作了一个恶劣示范。可以想见,倘若上海的这个新规不能得到中央的明确否定,哪怕只是不作评价的默认,也会让各地政府在中央暂无规定的情况下纷纷选择自立类似规定,将“出让人收回”这样的条款提前写入土地出让合同,用以强力约束开发商和买房人,将生米煮成熟饭。
因此,面对土地出让期满后无偿收回的上海新规,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尽快作出表态,以稳定恒产者之恒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