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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时评:没有暴利的煤炭还会“带血”吗 煤矿主的肆无忌惮
2010年12月10日 07:54 来源:新华网
    26名矿工遇难、矿主瞒报死亡人数并在事情败露后逃逸……发生在河南省渑池县的巨源煤矿瓦斯爆炸事故,又一次把煤矿主的肆无忌惮活生生暴露在人们面前。

    为了遏制矿难,国家有关部门可谓千方百计,不仅制订了详细的安全生产制度,还大幅提高事故赔偿标准、加大处罚力度,连“安监员驻矿”“矿长带班下井”这样的法子都用上了。但人们发现,种种不断升级的约束,收效并不明显。不仅如此,人们还发现不少地方的监管人员已与矿主同流合污,有的甚至直接参与煤矿经营从中渔利。

    事实上不仅是煤矿,所有涉及个体利益的领域,如果违法成本远低于其收益,监管就很难起作用。对此,马克思早在一百多年前就作出了论断:“为了100%的利润,资本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资本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

    按照有关人士的核算,我国大煤矿的统计成本是每吨200元左右,小煤矿平均成本是每吨80元。而目前煤炭的市场价格为每吨七八百元,这样的投入产出比,足以让资本疯狂逐利。

    回顾近年来多起重特大矿难不难看出,巨源煤矿矿主的恶劣行径绝非个例。今年致40人死亡的河南伊川“3·31”矿难、2009年致54人遇难的河南平顶山新华四矿矿难、2007年造成105人死亡的山西洪洞“12·5”矿难等,矿主们铤而走险违法开采、谎报瞒报如出一辙。在这样疯狂的逐利中,众多矿工鲜活的生命和家庭幸福化为灰烬。

    接连不断的恶性矿难中,人们在思考一个问题:近年来“煤老板”成为热词,背后究竟隐藏了哪些问题?按理,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矿产资源为国家所有。采矿当然应当获取利润,但只有投资与回报相对公平合理而非暴利,获利行为才能算合法。否则,就需要通过法律制度予以调整。

    “带血的煤不能再挖了!”这是6年前一起矿难发生后有关领导干部说出的一句振聋发聩的话。如今,面对仍在不断发生的血淋淋矿难,不妨从经济学角度问一句:如果采煤业没有了暴利,煤炭还会如此“带血”吗?

标签:河南 责任编辑:张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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