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身边有人擅自搭建房屋侵占公共绿地或者没按规定进行施工建设,都可能是违法建设行为,任何人都有应予以劝阻,并有权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举报。
这是2010年10月1日起在全省施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的规定,在国家相关法规的基础上,浙江省又结合我省实际,颁布实施了这一条例。今天下午,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召开的条例贯彻座谈会上,厅里相关负责人对条例中的一些规定作深入解读。
该部条例共分六章六十九条,其中进一步
该部条例共分六章六十九条,其中进一步强调了先规划后建设、无规划不建设的原则,并明文提出,要建立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批前公告、批后公布制度,避免暗箱操作。相关负责人表示,此举旨在提高规划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通过“阳光规划”促和谐、促效能、促廉政。
对于家门口的马路隔三差五就开挖的情况,条例中也有提及。条例第二十七条要求,各级城乡规划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要共同开展城乡规划中的各类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特别是对于区域性的基础设施,要通过部门联动来预先安排和控制好设施廊道用地,缓解无序拆迁、反复拆迁等情况。
条例第五十九条还明确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或者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属违法建设,情节严重的,必须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将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新颁布的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举报或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