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动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将在全市形成更加严厉的环保执法态势,坚决查处各类违法排污行为。”市环保局法规宣教处处长王黎表示,以前一些“没人管”或个人“管不了”的环境污染事件,现在可以由市检察院代表公众利益进行起诉。
此前,我市一些环境污染案件时常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及无特定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然而,当受到侵害的不是具体某个人,而是某个特定群体时,往往没有人站出来提起诉讼。同时,一些企业非法排污、危害环境后,对环保部门关停处罚的执法措施置之不理,继续进行非法排污。这就需要一个国家机关作为代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并与污染企业抗衡。据介绍,检察机关介入环境污染案件,可以按照一定程序进行公益诉讼的诉权,尽快制止环境危害行为。
依据最新出台的《关于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若干意见》,市检察院对环境污染案件,可按照检察机关办理民事督促起诉的相关规定,根据不同的情形作出支持起诉、督促起诉和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对涉及侵害环境公益的民事案件,只要当事人的财产权或者人身权受到环境污染行为侵害;受害者因证据收集或者诉讼能力缺乏等原因尚未起诉;受害人有起诉意愿的,市检察院就可以支持相关单位、诉讼代表人或者个人进行起诉。
“在办理环境污染案件时,环保部门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市检察院提前介入。”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检察机关经过审查确认,对于环境污染后,相关单位在法定的期限内为采取行动的案件;不提起公益诉讼可能会导致环境公益遭受进一步损害的案件;不特定群体的财产权或者人身权受到环境污染行为侵害的案件,可以向法院提请环境公益诉讼,为受害群众讨个公道。
“实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有利于惩戒环境违法者,这将给环境污染者带来极大震慑。”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爱华认为,赋予检察机关支持和督促环境污染诉讼的权力,增强了环保执法的威慑力。
据了解,市检察院、市环保局还将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商讨环境保护公益诉讼中出现的问题和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