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近日出台,首次明确了公务员录用考察的标准和方式。其中规定,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近三年内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后不满五年的,将被“一票否决”。
规范公务员私人道德,重庆并非首吃螃蟹,将公务人员私生活的行为习惯纳入考核范围也已为许多地方政府所采用。我曾撰文认为,评价一个官员应注重其执政理念和职业道德,官员最基本和最主流的价值观要通过其政治理念来实现。如果一个官员在家庭、社会行为方面处处体现文明,而在政治理念上私欲泛滥,很难说他是一个好官,我想这个原则同样适用于公务员录用考察标准。
记得小学生中曾流行过这样一个小故事:有一个人年轻时吸过毒,而另一个人年轻时烟酒不沾,只到了中年才偶尔喝一点酒。这两个人哪个是好人?很多小学生难免会认为是后者,而答案却令人大跌眼镜:前者叫丘吉尔,后者叫希特勒。这个故事可能有点恶搞成分,我们的公务员也不能与丘吉尔、希特勒相比拟,但个中道理却值得深思。显然,人是不断变化的,生活习惯只能体现个人修养,官员的私人道德或许多少会带入执政理念和模式中,却也没有必然关联。
如果一名公务员的家庭美德与其职业道德可以画上等号,那么历史会少了许多精彩:美国前总统克林顿陷于桃色事件,却是最受美国民众欢迎的总统之一;宋朝宰相寇准生活奢侈糜烂,然而政务杰出,照样彪炳千秋;对照这个标准,大禹绝对不是一个好政治家,因为他首先不是一个好儿子、好丈夫和好父亲,竟然三过家门而不入。时下某些腐败官员倒是完全合乎标准,荫妻禄子惠及亲友,但他们却显然不是称职的公务人员。
不是说官员的私人道德不重要,我们也期望公职人员的私生活品质和执政高度达到完美统一。不可否认,如何处理家庭事务能体现一个公务员的整体素质和能力,但这并不能完全等同于人品和职业道德。一个不拘泥于生活小节的公务员,或许在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上表现得不如人意,一个心系事业而相对忽略家庭的官员,或许与配偶及家庭成员间的关系不够融洽,说到底那是他的家庭事务,是权力不该侵犯的领域。
考核干部更应注重其执政理念和职业道德,而不是纠缠于家长里短。家庭美德可以作为考察公务员的一个软指标,但将此作为一个硬性的任免标准并实行“一票否决”,显然是不够科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