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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如何征收 法律的缺失
2010年2月1日 08:19 来源:嘉兴日报 杨 涛(江西)
    我们注意到,征求意见稿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补偿。”也就是说,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还无法沐浴新条例的阳光。

  我们不会忘记去年年末发生在成都的唐福珍自焚案,这一惨案直接推动了拆迁条例的修改进程。然而,唐福珍自焚是为了保护其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同样,去年12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北坞村也发生了村民自焚案,原因也是当地政府对村民的宅基地和房屋估价太低。目前,大量的拆迁矛盾发生在集体土地上,而此次征求意见稿却没有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作出规定,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巨大的遗憾。

  事实上,城市房屋拆迁与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一直处于不平等地位。城市房屋拆迁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政府和开发商要进行补偿;而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情况则不同,各地通常适用土地管理法,实践中的做法是将房屋作为土地上的附着物对待,与树木、庄稼没有太大区别。虽然有些地方政府出台相应规定,对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参照城市房屋拆迁来执行,但这种执行很不到位。

  实际上,由于法律的缺失,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比城市房屋拆迁存在更多的问题和矛盾。对于什么是“公共利益”征收,同样没有明确的规定;从征地拆迁立项到征地拆迁实施,权益受到直接影响的农民没有多少发表意见的机会。现在,如果仍然不抓紧解决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问题,无疑会让广大农民比城市居民更加不能享受公平合理的补偿,也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解决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问题,可以考虑的方案有两个:一个是学者杨小军提议的,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加入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相关内容,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可参照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条件和标准;另一个是修改土地管理法,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问题作出符合法治精神的规定。

标签:土地 责任编辑:张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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