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发达国家2020年减排目标,即中期减排目标。发展中国家要求发达国家履行其在2007年“巴厘路线图”中作出的“在2020年应比 1990年至少减排40%”的承诺。目前,仅有挪威承诺2020年比1990年减排40%。欧盟承诺到2020年比1990年减排20%,日本承诺25%,但美国只承诺4%左右。
如果发达国家在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上拒不履行其在“巴厘路线图”中作出的承诺,必然与发展中国家产生严重争吵和分歧。
第二,中国和印度等发展中大国减排问题。中国和印度目前已成为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较大的国家。但在历史积累排放总量和人均排放量上,中国和印度仍远低于欧美发达国家。在哥本哈根气候大会召开前夕,欧美等发达国家强烈要求中国和印度等发展中大国在此次大会上承诺具体减排目标,而后者根据自身所处的发展阶段的实际情况,已明确拒绝了发达国家的要求。
作为新兴经济体,中国、印度和巴西等发展中大国正处于大规模、高速度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之中,经济增长和民众生活水平的提升必然导致能源消费的增长幅度大,因而温室气体排放量也必然在一定时期内居高不下。此外,这些国家的人口仍在增长,基础设施建设尚待完善,人民生活水平仍需提升。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和印度等发展中大国显然不具备承诺绝对量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条件,也不可轻言排放量峰值的准确时间。
第三,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必需的技术和资金来源。由于发达国家对于气候变化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发展中国家要求发达国家承担历史责任,率先减排,并在资金和技术上帮助发展中国家应对和适应气候变化。发达国家在强烈要求发展中国家承诺减限排具体目标的同时,在资金和技术上却雷声大雨点小,不愿向后者提供实质性援助。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明确要求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以支付后者应对气候变化所需的费用。据英国评估,到2020年,发展中国家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应对气候变化,每年需要约1000亿欧元。在发达国家中,目前仅有欧盟表示愿意提供50亿至70亿欧元的资金援助。显而易见,发展中国家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所需的资金缺口非常大。
第四,气候变化谈判的框架和原则。今年9月在泰国曼谷举行的谈判中,欧盟等国家主张把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框架下分别举行谈判(即双轨谈判)合并成一条轨道,试图彻底抛弃为发达国家规定了具体减排目标的《京都议定书》,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重新谈判制定一项单一法律文件。其实质是试图抛弃温室气体减排问题上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2012年以后为发展中国家设定具体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要求它们承担与发达国家相同的减排责任。这遭到了发展中国家普遍而坚决的反对。
总之,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只有跨越上述“四道坎”,才可能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全球减排协议。否则,只会达成一项不具法律效力的政治性宣言或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