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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甲流患者医疗费医保可报销 严禁延误救治和推诿
2009年11月23日 08:23 来源:北京日报 刘欢 袁京
 

北京:甲流患者医疗费医保可报销
严禁医疗机构因费用问题延误救治或推诿

    自从本市取消对甲流患者医疗费用“免单”后,甲流患者的医疗救治费用就被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日前,北京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切实做好本市当前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再次强调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费用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对甲流患者的医疗救治实行收费。

    针对当前疫情面临的严峻形势,市政府对秋冬季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进行了再部署。本市将全力做好重症患者的早期识别诊断和医疗救治工作。整合优势资源,最大限度地减少重症和死亡病例。同时,对甲型H1N1流感患者的医疗救治,按照卫生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费用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实行收费。

    四部门通知指出,承担医疗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按照卫生部下发的诊疗方案、有关规范和指南及时开展诊疗和救治工作,严禁因费用问题延误救治或推诿患者;关于治疗费用的分担,则明确规定: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甲流患者(含疑似病)和发热(37.5℃以上)或急性呼吸道症状的人员到甲流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学排查和治疗,其发生的医疗救治费用可以通过上述三种保险途径按照规定予以报销。

    对于尚未参加上述制度的患者,或经报销后个人医疗救治费用负担仍较重的贫困患者,可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帮助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支付医疗救治费用,并做好与当地民政部门医疗救助工作的衔接。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医疗救治费用由境外人员自行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政策的明确,免除了甲流患者的后顾之忧。

    此外,市政府还要求医疗机构加强门急诊发热、流感样症状病例的排查救治工作,引导患者合理有序就医;各区县要采取相应措施,鼓励市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二级医院就诊,以减少三级医院的救治压力;就诊患者、医护人员必须佩戴口罩,医院门口要设口罩配售点,防止医院内交叉传染。

    同时,要加快对人群的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进度,建立全社会免疫屏障。在疫苗接种过程中要高度关注、严密监测、及时报告、有效处置疫苗接种过程中的各种不良反应和偶合事件。

标签:甲流 责任编辑:吴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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