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安全检查设备的使用许可程序规定
2009年11月13日 11:26
1.总则
1.1目的本程序规定了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的使用许可程序。
1.2依据本程序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有关法律、决定制订。
1.3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的鉴定、使用许可的受理、批准及证后管理。
2.定义管理程序
2.1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用于民用航空旅客人身、行李、货物、邮件安全检查所使用的设备。
2.2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证书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颁发给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制造人的,许可其被批准的设备作为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的批准文件。
2.3民航安全检查设备鉴定办公室民航总局授权负责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鉴定的工作机构。
2.4申请人申请《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证书》的安全检查设备制造人。
3.批准方式颁发《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证书》(以下简称“《使用许可证书》”)。
4.鉴定
4.1民航安全检查设备鉴定办公室在接受申请人的鉴定申请后,组织鉴定组对设备进行鉴定,鉴定工作完成后向申请人出具鉴定报告。
4.2鉴定组负责设备、技术资料和质量控制系统的审查,其职责为:
a.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技术资料;
b.审查设备与技术标准的符合性;
c.审查申请人生产该设备的质量控制系统;
d.编写鉴定报告。
4.3鉴定程序
4.3.1鉴定组根据申请人具体申请的项目制定鉴定计划,并告知申请人。鉴定计划包括审查的内容、时间和现场试验以及进行质量控制系统评审的时间等。
a.试验前鉴定组对申请项目的技术资料进行初步评审。
b.鉴定组对符合试验状态的试验件进行审查、测试。
c.鉴定组对全部技术资料、试验报告及质量控制资料进行最终全面评审。
d.鉴定组在鉴定中如发现不符合之处,应形成问题纪要,并及时通知申请人,以便申请人采取纠正措施。
e.鉴定组在完成全面评审后,以民航安全检查设备鉴定办公室名义提交鉴定报告。
来源:
中国民用航空局
作者:
中国民航局
编辑:
夏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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