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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自建房有了明确规范
2018年6月27日 09:32 来源:嘉兴日报 记者 竺军伟 通讯员 倪泉丽

  宅基地不能超过120平方米 建四层楼不能擅自叫泥瓦工匠

  城镇规划区外宅基地建筑占地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双联排房及单体独栋层数不得超过三层,多联排建房层数不得超过四层,建设四层农村住房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昨天下午,区住建局组织王店镇、洪合镇辖区内的建筑工匠、各村委会主任,开展了第一期《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宣贯培训。

  培训邀请了省建设厅科技委委员、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陆锦法对《办法》进行了详细的解读。据介绍,该《办法》已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

  根据《办法》规定,秀洲区农民自建房主体为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农民自建房指村民在其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房屋。秀洲区农民自建房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等均应根据秀洲区制定和公布的农村住房建设标准实施。根据2014年秀洲区八届区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秀洲区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城镇规划区外宅基地建筑占地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多联排建房层数不得超过四层,双联排房及单体独栋层数不得超过三层。

  据介绍,秀洲区农民自建房必须办理宅基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有关手续,此外还必须有施工图。施工图的获得,可以由建房村民委托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或者建筑、结构专业的注册设计人员进行设计;建设三层及以下且不设地下室的农村住房(低层农村住房)的,可以选用免费提供的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或者委托具有建筑、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设计人员进行设计。

  “《办法》中有一项内容,秀洲区农民在自建房的时候要特别注意,那就是建设四层楼房时,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只有在建设三层及以下住房时,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陆锦法说,《办法》规定,严格控制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鼓励统建、联建农村住房。

  此外,《办法》还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为村民提供建房有关审批、用地和规划核实手续等事项的代办服务,农民在自建房过程中如果有违法行为,村民委员会也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据悉,区住建局下一步还将举办第二期宣贯培训会,对新塍镇、王江泾镇、油车港镇的建筑工匠和各村委会主任进行培训。

标签:住房 责任编辑:谢冬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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