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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阿姨说税之便民涉税新政策推送
2017年12月13日 08:41 来源:嘉兴日报 撰文 陶羽佳 陈曦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系列部署,营造更加便利的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以下简称“公告”),对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交通运输业进项税抵扣、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贴现和转贴现业务发票开具4项增值税问题作出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交通运输业进项税抵扣、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此两项税收政策涉及面较广,特别是秀洲辖区的物流企业将享受到新政的便利。

  一、交通运输业进项税抵扣政策

  公告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其中,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通行费/(1+3%)×3%;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通行费/(1+5%)×5%;通行费不包括行政票据。为ETC卡充值,取得财政票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按取得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款抵扣。

  (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由于大多数物流企业无法独立完成所有运输服务,经常将业务转包给包括个体运输户在内的运输企业实际承运。这一情况在业内被称为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现行“营改增”法规规定,无运输工具的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部分物流企业反映,将货运业务委托给个体运输户承运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以及支付的通行费,这部分费用取得的进项税发票是否允许抵扣存在争议。

  “物流公司虽未实际承运,但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并收取运费承担承运人责任,属于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因此在提供运输服务时所支付的进项税允许纳税人依法抵扣。”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表示。物流企业的燃油和过路过桥成本是一笔很大的开支,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的明确给物流企业吃了一颗“定心丸”。但也需要提醒,一是要有承运合同或协议;二是正确理解成品油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条件约束。

  二、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政策

  公告第三条规定: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两种。

  “我的房子出租给其他人,需要给对方发票,可以由中介申请代开吗?”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个人不动产租赁代开发票问题成为咨询热点。不少个体业主为了省心省事,将房屋委托给中介出租。但为了验证交易真实性和开票金额的准确性,税务机关要求业主本人携带合同、身份证等履行核查手续后方可开具增值税发票。对此,部分业主不愿配合承租方缴税开票。

  公告规定,在这样的情况下,个体业主可委托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代其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并且,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主管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

  个人不动产租赁可委托中介代开发票的政策规定,方便了对外出租房屋的个体业主向承租方开具发票,提高承租方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比例,同时减轻了租赁双方的办税负担。

标签:部门 责任编辑:谢冬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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