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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缓刑考验期内又酒驾 数罪并罚被判拘役
2017年6月23日 09:03 来源:嘉兴日报 记者 张 帅 通讯员 秀 舟

  “我现在真的很后悔,不应该心存侥幸再次酒驾。”因醉驾被吊销驾驶证,被法院判处拘役执行缓刑,男子刘某却在缓刑考验期内心存侥幸再次酒驾,并被警方查出醉驾。前天上午,秀洲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刘某被撤销缓刑,并因犯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拘役5个月,处罚金12000元。

  2012年3月23日,刘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被罚款12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今年2月23日,刘某又因醉酒驾驶被秀洲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按理说,缓刑期间刘某应该吸取教训,好好表现,等待缓刑结束,但是,仍在缓刑考验期内的刘某没有严格遵守缓刑期内的相关规定,反而抱着侥幸心理,再次喝酒后开车上了路。今年3月20日晚11时40分许,刘某饮酒后无证驾驶轿车途经嘉兴市中环西路洪兴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8mg/100ml,属醉酒状态。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行作出判处,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秀洲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刘某后悔地表示,缓刑期间再次酒驾主要是存在侥幸心理,他万万没有想到,这次酒驾又被交警抓获,而且因此撤销缓刑,付出惨重的代价。

标签: 责任编辑:平彩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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