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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运管局启动辖区汽车租赁行业备案工作
2017年4月5日 08:44 来源:秀洲新闻网 通讯员 范利彬

  秀洲新闻网3月31日讯 为规范辖区汽车租赁经营行为,维护汽车租赁市场秩序,加强汽车租赁行业的管理,进一步落实《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和《浙江省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近日,秀洲区运管局启动了辖区汽车租赁行业备案工作。

      早在3月初,区运管局就开始对辖区汽车租赁业的数量等基础数据进行摸底调查。据统计,辖区共有83家租赁业户取得了营业执照,经逐一联系核实,共有10家业户有从事租赁业务的车辆,且这10家业户需要进行租赁经营备案。在摸清底数后,区运管局于3月28日组织召开了由辖区相关租赁业户负责人参加的汽车租赁行业备案工作会议,会上对汽车租赁行业备案的背景及原因进行了介绍,宣贯了相关法规和规定的要求,详细部署并讲解了备案工作的流程及资料要求。该会议的召开,也标志着辖区汽车租赁行业备案工作的正式启动。

      按照相关法规和条例的要求,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业户取得营业执照后,须及时到注册地所在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所需的材料如下:一是企业信息备案所需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二级以上车况的维护保养制度,填写《浙江省汽车租赁经营信息备案表》;二是车辆信息备案所需材料:机动车登记证书与行驶证复印件、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车辆技术等级二级以上)、10座以上车辆出租给单位作为员工固定班车的《汽车租赁合同》,填写《浙江省汽车租赁车辆备案表》,上述材料准备齐全并经审核通过后,区运管局将对审核合格的业户发放《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同时,要求汽车租赁业户建立汽车租赁车辆维护保养制度,定期对租赁车辆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达到二级以上;承租人租赁汽车时,需提供身份证件,并与汽车租赁企业签订书面承租合同;不得出租十座以上客运车辆,但出租给单位作为员工固定班车的除外。汽车租赁经营者未经许可,从事或变相从事包车客运等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依照有关法规规定处理。

       之前,辖区租赁经营业户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后,缺少后续的管理和相关规范要求,而此次租赁经营备案工作的启动,进一步规范了租赁业户的经营行为,并明确了相关的管理要求。下一步,区运管局将以租赁业户备案为起点,按照行业相关法规、规定的要求,加强对辖区租赁行业的管理。

标签:部门 责任编辑:谢冬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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