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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明确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路径”
2017年3月9日 09:23 来源:嘉兴日报 记者 杨 茜 通讯员 李 平

  本报讯记者昨天从市体育局获悉,为加快推进我市体育领域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我市专门出台了《嘉兴市体育局关于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据了解,这是我市首次出台此类办法。

  按照《办法》规定,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主体是嘉兴市体育局,承接主体是具备提供公共体育服务能力,且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机构等社会力量。5万元以下项目,可根据公共体育服务项目特点,适当将承接主体范围扩大到业余体育团队、从事公共体育服务的自然人等。

  《办法》明确,当前,市体育局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主要内容涉及公益性体育赛事、活动、展览、培训、指导、展示、监测、统计等的组织与承办;组队参加省及以上体育赛事活动;业余训练项目布局;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展示;公共体育设施、户外营地的运行管理,公共体育健身器材的维修、维护和监管;公共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对外开放;民办体育场馆设施、民办体育机构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服务,对外对港澳台体育交流活动配套服务;全民健身和公益性运动训练竞赛的宣传与推广等。

  结合公共体育服务的具体特点,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法》还明确,市体育局主要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确立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和战略合作等关系。

  市体育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对于承接主体,此次也设置了一定人员、技术和信用门槛。要求承接主体必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信用状况良好。同时,承接主体应主动接受购买主体的监管,健全财务报告制度,严禁服务转包、分包行为。

标签:体育 责任编辑:周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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