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老板开了一家建筑公司,因为涉及到资金往来,有时候需要打官司。他经朋友介绍结识了嘉兴一家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一来二去,大家熟悉之后变成了关系不错的朋友。大家都觉得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对法律可谓了若指掌,可是王律师却被张老板这个所谓的“好朋友”给坑了。
据王律师讲,2010年3月的一天,张老板委托王律师代理诉讼其与一商贸公司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双方讲好律师代理费按判决数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之后,王律师代理的案件胜诉,按照协议,张老板应支付王律师代理费50万元。
王律师胜诉之后就等着收钱了。可张老板只给了王律师10万元并要求王律师在一张收条上签字。之后几个月,王律师一直向张老板催要剩余的代理费,但张老板却翻脸不认人了。
无奈之下,王律师向秀洲法院起诉,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将张老板的建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尚欠的代理费40万元。
庭审中,张老板拿出由王律师签字的收条,收条上写着“今收到**建筑公司支付的代理费10万。经双方协商,现已确定结清全部关于该建筑公司与商贸公司合同纠纷代理费用。”
王律师一看收条懵了,他激动地表示,自己签字的时候收条上没有第二句话,是对方事后单方添加的。收条竟然无缘无故长了“尾巴”。
孰是孰非,双方各执一词,难以判断。为查明真相,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收条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收条上前后两句话并非同一支墨水笔书写,且系两次书写形成。秀洲法院采纳了该鉴定意见,遂判决建筑公司支付王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剩余部分代理费40万元。
法院也提醒广大市民,收条应由收款人自己书写,这样即便对方事后添加文字,由于笔迹不同,也容易辨别真伪。另外,在各种字据上签字的时候,一定要在最后一行字后面签字,不要留出多余空隙,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