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6”特大交通事故引发深圳交警对于飙车的高度重视,他们突破性地列出飙车认定情形和危险驾驶罪入罪情形,从即日起至年底,在深圳全市范围内严厉打击飙车行动。
在刑法第八次修改中,飙车与醉驾同时以危险驾驶罪入刑。但是,醉驾入刑与飙车入刑的落实程度可谓泾渭分明。醉驾入刑实施一年,全国警方共查处醉驾案件36.8万起,同比下降四成。与醉驾入刑执行上的轰轰烈烈、效果上的立竿见影比起来,飙车入刑仿佛未曾引起注意就被社会遗忘,全国范围内至今没有出现一起飙车入刑的案例。
是因为和醉驾比起来,飙车仅仅是罕见个案吗?显然不是,否则立法者就没必要把飙车纳入刑法打击的范围了。深圳“5·26”特大交通事故见证了飙车之害猛于虎,随便搜索一下此前的新闻,由飙车引发的死伤案例也比比皆是,飙车对公共安全的危害程度并不在醉驾之下。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醉驾入刑热,而飙车入刑冷呢?
醉驾入刑被较为严格地执行,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罪与非罪的标准非常明确,具体执行和操作比较简单。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就是犯罪,罪与非罪的标准即“醉与非醉”。更具体的量化指标,就是看100克血液中酒精浓度是否达到80毫克,过了就是犯罪,没过就是违法,没有酒精的即是守法公民。
相对来说,刑法修正案(八)对飙车入刑的规定则要模糊得多。不但要满足“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条件,而且要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才被视为犯罪。但是,对于何为追逐竞驶,何为情节恶劣,法律没有予以明确,也没有配套的法规或司法解释来释疑。标准尚且不明,执法部门如何操作?此次深圳警方界定“高速路时速超过180公里”等4种情形为飙车,酒后飙车等6种情形为情节恶劣,情节恶劣的飙车,即以涉嫌危险驾驶犯罪立案侦察。
当法律细节长期未明之际,深圳交警部门的探索有其积极意义。但是,这种探索并不具备超出特区之外的法律效力,而且有些界定值得商榷。比方说,刑法将飙车定义为“追逐竞驶”,执法部门有没有必要将其扩大为严重超速即为飙车?解决这些疑问的最好、最严肃的办法,就是通过司法解释或出台配套法规的方式,来为飙车入刑确定操作标准。
飙车取证难当然是一种客观原因,但执法部门应该反思的是,在查酒驾已经常态化的今天,查飙车是否已经做到了常态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