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是“世界环境日”,市环保局通过官网发布《2011年嘉兴市环境状况公报》。《公报》对嘉兴市环境状况作的归纳是:“全市环境质量逐年趋好,公众生态环保意识日益提高。”
《公报》全面分析了去年全市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辐射环境质量状况,公布了废水主要污染物排放、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放、固体废弃物产生等情况。截至2011年底,全市64个市控以上断面V类、劣V类比例较上年同期下降4.7%,嘉兴市区环境空气优级天数达到79天,比2010年增加10天。公众对我市生态建设的认知度比上年提高了7.85分,对生态环境质量满意度达到76.9%。
可吸入颗粒物对空气环境影响最大
嘉兴市区、海宁市、桐乡市、平湖市、海盐县、嘉善县大气功能区均属二类区,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二级标准。
去年,全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日均值范围为0.066毫克/立方米~0.097毫克/立方米,均低于二级标准限值,其中海盐县最低,桐乡市最高。全市平均浓度为0.084毫克/立方米,与2010年(0.087毫克/立方米)相比下降3.4%。各城市日均值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超标,平均超标率为8.53%。
降水pH年均值范围为4.40~5.17,pH年均值为4.67,同比上升0.17个单位,酸雨样品率为88.3%,同比下降3.0个百分点。降尘年均值范围为2.61吨/平方公里·月~7.86吨/平方公里·月,均未超过省控标准(8.0吨/平方公里·月),其中海盐县最低,嘉善县最高。全市平均值为4.78吨/平方公里·月,与2010年(5.57吨/平方公里·月)相比下降14.2%。
目前,对嘉兴城市空气环境影响最大的是可吸入颗粒物,其次是二氧化氮和二氧化硫,可吸入颗粒物中的PM2.5对人体健康的影响更大,而机动车尾气的排放是城市里PM2.5和二氧化氮的主要来源,因此想改善空气环境,必须要对机动车尾气的排放进行控制。
去年,我市已经完成了237座加油站、8座储油库和55辆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落实新转入机动车国Ⅳ标准,加强市区主要道路限行,对全市1万多辆“黄标车”在市区主要道路实施禁行,新增车辆全部符合国Ⅳ标准,淘汰高污染车9415辆,有效控制了机动车尾气污染。
上个月,嘉兴市机动车排气检测站正式开工建设,该站总投资约4260万元,占地面积近2.7万平方米,共有13条简易工况法机动车尾气检测线,年检测能力16万辆,预计2013年3月投入运营。
水环境评价指标增加劣V类断面上升
去年,国家环保部发布《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该办法对水环境质量评价的标准大大提高,水环境质量评价指标从12项增加到21项。我市根据该办法的要求,对2011年全市境内64个市控以上级别断面的地表水常规监测结果进行评价。
《公报》显示:64个断面中,Ⅳ类、Ⅴ类和劣Ⅴ类水质断面分别有14个、19个和31个,各占21.9%、29.7%和48.4%。与2010年相比,Ⅳ类上升了4.7个百分点,Ⅴ类下降了14.0个百分点,劣Ⅴ类上升了9.3个百分点。
去年,我市编制了清洁水源行动方案,公布了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评估报告,制定了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完成了11个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源限期清理与整治,组织相关部门对清洁河网行动专项督查,制定50吨/日以上废水外排企业入网计划,96家企业分两年全部入网,2011年已有66家企业实现入网。今年,我市将设立“治水办”,建立“河长制”,力图实现“长效治水”、“责任治水”。
城市依旧不“安静”生活和交通噪声最扰人
最近几年,嘉兴城市一直不“安静”,其中生活噪声和交通噪声最扰人。在功能区噪声方面,2011年嘉兴市功能区噪声的昼间、夜间和昼夜综合超标率分别为7.5%、22.2%和14.9%,昼间仅1类功能区平均噪声超标,夜间仅2类功能区平均噪声达标。(1类区标准适用于居住、文教为主的区域,2类区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3类区标准适用于工业区;4类区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嘉兴市区1类功能区昼间、夜间和4类功能区夜间平均噪声未达标,其他均达标;嘉善县和海盐县各个功能区的平均噪声均达标,平湖市的1类功能区东湖花苑昼间、夜间噪声均超标,海宁市4类功能区海昌路夜间噪声超标,桐乡市3类、4类功能区夜间噪声超标。
在区域环境噪声方面,2011年嘉兴全市区域环境噪声共监测762个网格点,监测覆盖面积达113.35平方公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Leq平均值范围为53.4~54.8dB(A)。从影响区域环境噪声的声源类型来看,主要噪声源是生活噪声和交通噪声,分别占51.1%和28.9%。
在交通噪声方面,2011年交通噪声监测点(路段)228个,控制的道路总长度为249.55公里。监测期间,嘉兴市区的平均车流量最大,为1645辆/小时,海盐县的平均车流量最小,为963辆/小时。
今年,我市将加大噪声监管力度,尤其是加强城市区域声环境综合整治和道路交通噪声治理;同时加强对工业生产、建筑施工、生活、车辆船只等的噪声管理,对不执行规定、噪声超标排放的单位予以查处,确保市民有一个较为安静的生活、工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