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目前在全国多地进行密集调研,了解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住房公积金条例》(下称《条例》)修改正式进入全面调研阶段。据悉,《条例》修改后,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有望进一步扩大,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望进一步放开。
《条例》自1999年4月颁布实施,2002年3月曾修订一次。此次修订《条例》的目的之一,是要解决住房公积金大量闲置且面临不断贬值风险的问题。从目前情况看,解决住房公积金闲置问题主要有两种思路,一种是扩大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比如允许个人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另一种是扩大住房公积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将公积金贷款用于支持保障房建设。
先看第一种思路。按照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等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由于严格设定了以买房为核心的提取条件,已经买房的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还贷或装修、翻建、大修房屋,买不起房(或暂未买房)的人,因为不涉及住房消费而无法提取公积金,这使得许多需要改善住房条件的人,长期承担缴存义务却享受不到公积金的实惠。
所以,修改《条例》应扩大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使那些没有买房但对公积金有着迫切需求的职工,也能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等个人事项。近年来,一些地方放宽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如深圳市规定,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患恶性肿瘤等9种重大疾病,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这些措施已经突破了现行《条例》的规定,但基本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改革的大势所趋,对其中一些合情合理的内容,修改《条例》时不妨顺势予以确认。
再看第二种思路。现行《条例》规定,公积金增值收益应“用于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将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保障房建设,也突破了《条例》的相关规定,这个突破,与上述一些地方出台的职工提取公积金的突破大不相同:住房公积金既然“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严格说来属于职工的“私产”,那么职工提取自己的财产直接用于个人事项,即便突破了现行的管理规定,从法理上看也没有问题;而将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保障房建设,相当于将职工的“私产”作为公用,在没有征得职工同意的情况下,这样做是有悖于情理和法理的。
综上所述,《条例》修改应当体现“宽严相济”的原则——对职工个人提取公积金的限制需要进一步放宽,对用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则需要慎重研判、从严把握。为缓解住房公积金大量闲置,控制资金贬值的风险,除放开职工个人提取,按规定用公积金结余购买国债外,《条例》还可以规定,公积金结余可以购买开放性投资基金,委托业绩稳定、诚信度高的专业机构稳妥操作,努力使其保值增值。